A、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1%和49%的股权,C公司持有D公司100%的股权。
为满足A集团资源整合的需要,现C公司将所持D公司的股权,以51%和49%的比例,按其账面净值分别划转至A公司和B公司,进而由D公司按账面净值分别收购A、B公司所持的C公司51%和49%的股权。如此,C公司为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最后,由D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D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得以持续。
A房地产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开始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5000万元,第二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6000万元,第三季度预售商品房取得不含税预收帐款4000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结转计税成本10000万元,请问A房地产公司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要不要填写营业收入15000万元,营业成本10000万元(2018年第三季度因未交房,A房地产公司会计核算时未确认收入)?
个人以房产作价投资入股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房地产企业,是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第四条“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融资担保公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金融业的其他类未包括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委托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并按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风险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问: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按照财税(2019)85、86号公告文件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我公司专业从事机制砂的生产加工,今年5月份投产,计划年产120-150万吨机制砂。公司的生产原料来源为各类矿产的尾矿料,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商品混凝土企业。上下游企业现均实行简易征收的税收方式,而我公司却要实行增值税征收方式。我公司认为从企业生产链的实际情况考虑,现应与前后端企业同步,可否同样实行简易征收的税收方式?
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如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的规定:“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专利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限制性股票解禁时,依据(国税2009年461号文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计算出应纳税所得远大于实际所得时,已违背个人所得税法按实际所得纳税的法律规定,此时还能执行国税函(461)号文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