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皖税通上核对我们单位实名时,发现我是一家房地产的办税人员。但是,我没有在这家单位就职过,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我的身份证原件去做了实名。因为这家单位是在哪个区把我做了实名我也不清楚。所以,我现在要如何处理才能跟这家单位解除实名?
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可出具个 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可通过该企业名称查询注册和经营地址,向当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解除。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公司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投企业,公司持有合伙企业B(不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企业) 50%的份额,合伙企业B投资于公司C,2020年合伙企业B转让了公司C的全部股权取得的所得,按50%比例分给A,请问A取得该项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经营所得5%-35%征收个人所得税?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文件适用于直接于投资创投企业,如不符合此文件规定的,则无法适用文件。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借款正在延续和进行中的是否需要开始缴纳增值税?新增的无偿借贷行为是否要视同应税交易了?
关于2021年该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够延续的问题,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第五条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请问,高校向国际间高校联盟缴纳会员费(非经营活动),高校需要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6〕68号规定:“五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我想咨询一下车船税问题!我车 车牌号鄂cdz972,是2015年一月份购买,同时也购买了车船税,自己一直使用,每年按正常缴纳税费,今年因为疫情原因,按照国家规定保险延期一个月,2021年1月3日需要正常购买保险,同时缴纳车船税,但是需要我缴纳车船税1440元,我正常使用了5年,也缴纳了5年的车船税,我认为我该交720元车船税,请问我需要补交那年的车船税。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二、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12月份开了一张普票是免税的43200元,其余的都是0.03的征收率的专票,请问下怎么申报10~12月份的季报。这个免税的43200在哪里填写。 总是提示错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规定,附件: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十二)第9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图书批发零售行业增值税免税优惠已到期 2021年是否延续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新政策公布前 图书零售开具发票的税率还是免税还是开具百分之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针对该项政策,暂无延续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