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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视同销售回迁安置房计入拆迁成本

视同销售回迁安置房计入拆迁成本

关于将视同销售回迁安置房收入确认为拆迁补偿费后,其视同销售部分拆迁补偿费是否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金寨合伙企业把5%股权转让给浙江总部,没有约定在哪里签订合同,都是各自盖章,然后邮寄给对方,那现在金寨合伙企业和浙江总部的印花税是要在哪里缴交?

金寨合伙企业把5%股权转让给浙江总部,没有约定在哪里签订合同,都是各自盖章,然后邮寄给对方,那现在金寨合伙企业和浙江总部的印花税是要在哪里缴交?

我司有2个股东:1、金寨合伙企业5%;2、浙江总部95%。现在金寨合伙企业把5%股权转让给浙江总部,没有约定在哪里签订合同,都是各自盖章,然后邮寄给对方,那现在金寨合伙企业和浙江总部的印花税是要在哪里缴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因此,印花税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时,在协议书签订地及时贴花完税。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项目管理人员入股,然后负责管理项目,最后分红。管理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项目管理人员入股,然后负责管理项目,最后分红。管理人员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用代码与发票专用章上的不一致能抵扣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用代码与发票专用章上的不一致能抵扣吗?

 税总函[2015]6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原发票专用章现在还可用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发票专用章上的不一致能抵扣吗?
另国税办函【2015】1086没有明确提及原发票专用章的过渡期。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三供一业涉及的资产移交需要视同销售么? 政策依据是什么?

三供一业涉及的资产移交需要视同销售么? 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税收滞纳金可以超过本金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目前,税务系统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违法  

办税百问

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

 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所得税,为什么现在没有起征点了?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所得税,为什么现在没有起征点了?

 你好,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业主,3号我去报税,然后交税。交税时被告知交税税额比以前高,还被告知以后个人经营所得税没有起征点,只要开票就需要交税。我想问问连国家个人所得税都5000为起征点,之前个人经营所得税起征点为30000,为什么现在没有起征点了?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规定,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3〕3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针对的是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员工的出差伙食包干是否缴纳个税?是否需要发票?

员工的出差伙食包干是否缴纳个税?是否需要发票?

我公司按员工级别和城市给与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是110元、130元、160元的实报实销,根据实际发票报销,因员工出差就餐,根据实际情况,想改用出差伙食包干,请问,如果按上述金额实施包干,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提供发票?广州市的伙食补助包干的上限是多少?如果超过广州市上限,超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部分是否无需发票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广州市的相关税收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和工人工资如何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的问题?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和工人工资如何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的问题?

关于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和工人工资如何给购买方开具发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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