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A公司原工业土地因当地城市规划变为住宅用地。现A公司工业土地被政府收储,重新拍卖。政府给A公司的返还。交土地增值税吗?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请问异地房地产项目是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还是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因为房地产项目一般持续时间较长,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一般用于临时性经营,但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方式进项报验登记企业更方便。
答复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企业年会抽奖,分别中了现金奖品和实物奖品,两者都需要分别缴纳个税吗?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吗?
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市政府有相关政策:对企业销售超过多少且纳税多少的企业会给予部分高管的个税返还,请问这部分个税返还是否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个体户定期定额的,去年批准的27000!请问今年还要重新申请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以及第七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本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取得海关缴款书上面的税额,能否享受加计抵减10%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焦作金箍制动器为躲避债务,资金不走企业账户,私自给员工发工资,税务局如何处理?
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隐名股东将股份转让给显名股东,获得溢价收入,显名股东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吗?需要带什么资料?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9年完工交付业主,但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由于未付款建筑公司也未开具发票,对这部分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计入开发成本,然后按照2018年第28号公司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如未取得发票,则按2019年31号文件,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预提?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19年完工交付业主,但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由于未付款建筑公司也未开具发票,对这部分款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9年计入开发成本,然后按照2018年第28号公司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相关发票的,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如未取得发票,则按2019年31号文件,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预提?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