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机构所在地是在上海,建筑服务发生地是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由于机构所在地财务跟漳浦建筑服务发生地的财务没注意沟通好,导致了上海那边2019.6.25交了经济合同印花税,漳浦这边预缴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水利建设基金)的时候,在2019.7.18把印花税也交了一遍,这样导致印花税重复缴交,现在产生的问题是上海那边要漳浦这边退税,可漳浦这边不给退,我想问的是建筑公司异地发生的建筑服务,是否有规定印花税要在项目发生地缴交呢?如没有这个规定,而税务部门又不给退税,我要如何处理呢?
请问干香菇、干木耳、玉兰片、干辣椒段(丝、面)、玉米粒,流通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文件附件里只有主要蔬菜品种,查不到更详细的。
根据财税〔2011〕137号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请教厦门税务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增值税各自申报,2019年1月分公司从总公司调拨土地和房产至分公司,涉及该土地和房产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界定?均为总公司,还是可以根据实际各自使用的面积各自申报这两个税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中国籍员工,在境外另一公司就业超过一年,国内国外两处收入。国外的补贴在境外按月交所得税、医疗健康保险及一次缴纳市民税等。国内月工资三千元,每月通过客户端申报个税。想问下,这种情况还需要别的申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飞机票,如果是改签,或退票,有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种税额可以抵扣吗? 比如票价1170,民航发展基金183,燃油附加费50,合计743.那税额抵扣多少?怎么计算?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因为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注销税务登记的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我要指引-税务登记-其他税务登记-010601注销税务登记”中第四点“办理材料”及第八点“办理流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文件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9〕64号 , 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信息公开-税收法规”可查询。
1、A公司支付村委土地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指标款等费用,A公司取得了村委会的相关收据;
2、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C公司,以C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A公司前期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的收据仍然是以A公司为名义的收据,并未改成C公司名义的收据;请问该部分收据对应的土地拆迁补偿款,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税?是否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3、如果原始拆迁补偿款 收据由A公司换成C公司的抬头,是否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4、假如 A公司给C公司开具相关发票,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老师你好,我公司和航空公司合作,航空公司收取我公司经营性罚款,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增值税发票,请问此部分收据能做税前抵扣吗?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您好,贵公司零售食品的业务不得增值税开具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