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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母公司有一块地对子公司增值,这块地是否可以免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母公司有一块地对子公司增值,这块地是否可以免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无偿出租给免税单位的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精神,对于无租使用房产,应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2021年后一般纳税还可以改小规模纳税么

2021年后一般纳税还可以改小规模纳税么

 现在由于疫情原因没有那么多业务,一般纳税还可以改成小规模纳税么,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生产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免抵退”税?

生产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免抵退”税?

你好!

      我司是生产型企业,现有一批闲置的自购设备,现计划以一般贸易的方式报关出口境外的其他供应商,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免抵退”税?又或是有海关编码限制,只有在海关备案的设备才可以申请“免抵奶”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不详”的、规格型号“不详”的,是不是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吗?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以“其他出口免费方式”进口的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原路退回?

以“其他出口免费方式”进口的设备,是否可以申请原路退回?

 你好!
    客户提供了一批免费设备给我司使用,当时是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报关进口的设备,报关进口时,向海关缴纳了增值税;现我司需要将这批设备退回给客户,是否可以申请以“其他进出口方式”报关,原路退回给客户?如果可以,原来缴纳的增值税是否申请继续留抵,不作进项税转出?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因此,应向海关部门核实您退运方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生产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设备,是否可以参与“免抵退”申报?

生产型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设备,是否可以参与“免抵退”申报?

你好!

我是生产型企业,现有一批闲置的机器设备,计划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转让给其他供应商,请问是否可以参与“免抵退”税申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机动车库)过户交易需要纳税的咨询

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机动车库)过户交易需要纳税的咨询

您好,我是河北省沧州市一自然人,预将自己小区住宅负一层的一车库出售给邻居,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文“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共,此公共中第二项第6条,明确了,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等)与房屋为同一单元的适用于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此通知于9月1日起执行,我想咨询按照这个税法,我同一单元的车库出售,办理产权交易时,我需要缴纳几种税款?分别按怎么计算?购买人邻居需要加纳几种税款?怎么计算?请明确税种与税率和计算方式,谢谢!


    销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五种税款。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福利费开支范围咨询

福利费开支范围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给员工退休时支付的一次性独生子女费,是否在福利费开支范围?

 

    1.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运用错误,企业所得税自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运用错误,企业所得税自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已过,但我司自查发现,企业所得税当初汇算申报时,运用“自行判断享受优惠政策”西开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未达到,现在自觉更正申报补交税款是否免除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发布时间:2021-07-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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