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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税务政策中,所谓解除劳动关系,一定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吗?比如辞退、开除等。由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适用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政策?

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如为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总公司为小微企业,分公司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为小微企业,分公司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物业总公司为小微企业,在另外的区新设物业分公司,根据2012年57号文规定,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其二级机构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可理解为总公司汇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在当地可不预缴所得税,进行零申报,汇缴时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是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必审查其认定证明材料。但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出具说明,表明该企业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今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不管总公司上年度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物业管理公司自己供热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能否免征增值税

物业管理公司自己供热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取暖费能否免征增值税

您好,我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供暖设备由本公司购买并安装,天然气由本公司从天然气公司购买,自己供热用于对小区居民个人供暖,并且单独核算。请问我公司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9 38号通知所述的免征增值税范畴?已从中华会计网校网页上查询到相关政策解读,截图在附件,请问是否正确?

烦请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进行回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高可靠性供电收费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高可靠性供电收费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我单位为供电企业,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与用户用电量无关的、单独核算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应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因诉讼问题产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因诉讼问题产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我公司因工程款问题与乙方发生纠纷,乙方提起诉讼,后经过沟通,乙方同意撤诉,但是需要支付因此事项所承担的损失,并对乙方进行补偿,这个费用凭借什么单据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需要乙方开具发票吗?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目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那么垃圾处理企业如何取得垃圾处理费呢?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那么垃圾处理企业如何取得垃圾处理费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的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开的票收款人 复核人为空白,开票人为手机代开,没有人名 用不了

开的票收款人 复核人为空白,开票人为手机代开,没有人名 用不了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建议您联系销售方,要求其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个人接受继续教育,选择由父母扣除。怎么在个税app上操作?

个人接受继续教育,选择由父母扣除。怎么在个税app上操作?

个人接受继续教育(国家开放大学,学信网在籍),选择由父母扣除,怎么操作?

因为个税app中“继续教育”只能申报账号本人,所以在父母app填“子女教育”可以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我公司在职场举办会议,仅发生餐费及小零食费用,可以记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在职场举办会议,仅发生餐费及小零食费用,可以记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在职场举办会议,仅发生餐费及小零食费用,有会议通知、会议照片、会议议程,可以记入“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还是像这样的需要列入“业务及管理费-招待费”比例扣除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布时间:2021-07-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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