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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租车收到的含有税额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吗

租车收到的含有税额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9-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如计入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销项抵减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如计入是否可以进行增值税销项抵减

 实务中,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按3%税率,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契税,个人认为: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一码事。根据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根据上述规定,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则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尽管“市政建设配套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称相似,但本质上是两笔费用。如要求企业将城市基础配套费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则增值税销项抵减是否也应该允许企业抵减。

发布时间:2021-09-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员工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员工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取得的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属于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发布时间:2021-09-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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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房产开发企业,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2020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证,请问开发产品销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如果可以,可有相关文件?

我公司是房产开发企业,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2020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证,请问开发产品销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如果可以,可有相关文件?

您好,我公司是房产开发企业,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权,2020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证,请问开发产品销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如果可以,可有相关文件?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发布时间:2021-09-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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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职工原单位返聘所领报酬按劳务所得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已退休职工原单位返聘所领报酬按劳务所得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9-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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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申报期限及完税期限是多少天?

契税申报期限及完税期限是多少天?

本人购买商铺一套,开具发票后尚未收房,请问契税缴纳申报的期限是多少天?申报后应该在多少天内完税?个人理解是十日内申报,730天内完税,正确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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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中,房企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市政建设配套费”)?

国有土地出让中,房企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是“市政建设配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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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核定征收问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核定征收问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不得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如果稽查局稽查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没有账簿,能确定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稽查局可以对该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补缴税款吗?如果核定征收是否违反该文件精神?如果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稽查局应该对该企业所得税采用什么样的征收方式才是合理的?
请安徽省局所得税处回复为盼,谢谢!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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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管理岗职工购买工作服,不强制要求日常必须穿着,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企业为管理岗职工购买工作服,不强制要求日常必须穿着,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该问题首先要确认“工作服”的性质。

    一、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即用于员工生产使用,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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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生驴肉,免增值税吗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生驴肉,免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生驴肉,免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发布时间:2021-09-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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