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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由于发包方原因,需要更换发包方并重新签订工程合同、重新开票,工程名称、金额等都未发生改变,请问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退税并重新预缴税款吗?​

由于发包方原因,需要更换发包方并重新签订工程合同、重新开票,工程名称、金额等都未发生改变,请问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退税并重新预缴税款吗?​

 我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并向工程发包方开具发票,开票后由于发包方原因,需要更换发包方并重新签订工程合同、重新开票,工程名称、金额等都未发生改变,请问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退税并重新预缴税款吗?

发布时间:2021-1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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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对提供防疫消杀服务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今年对提供防疫消杀服务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1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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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个人购买的一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依旧吗?什么时候会调升?

四会市,个人购买的一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依旧吗?什么时候会调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从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发布时间:2021-1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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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后,一年内复耕,是不是可以耕地占用税退税?如果复耕时间超过一年,是否也可以退还?

光伏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后,一年内复耕,是不是可以耕地占用税退税?如果复耕时间超过一年,是否也可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1987)财农字第316号)规定:三、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进行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条例第七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21-1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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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收入来源两项,一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按简易征收),二是商品销售(按一般计税征收),去年租赁收入占全部收入的65%,问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收入来源两项,一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按简易征收),二是商品销售(按一般计税征收),去年租赁收入占全部收入的65%,问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收入来源两项,一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按简易征收),二是商品销售(按一般计税征收),去年租赁收入占全部收入的65%,问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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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农田水利设施,应该怎么认定。2、临时征地就不能享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么。

税法中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农田水利设施,应该怎么认定。2、临时征地就不能享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么。

您好,我有一个关于耕地占用税的问题咨询。我们一个国家大型水利工程,解决农业灌溉和城乡综合用水问题,由于工程需要,占地分为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两种。根据税法要求,必须缴耕地占用税,在与税务局沟通过程中,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发布时间:2021-1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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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差额征税是否可以扣除包工头分包款?

建筑服务差额征税是否可以扣除包工头分包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发布时间:2021-11-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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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借贷,利息未能按时偿还,是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借贷,利息未能按时偿还,是否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借贷,按照协议约定,按月或按季付息,子公司未能按时付息,母公司是否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等收到利息以后再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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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购买国外电子词典查阅权

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费用,购买国外电子词典查阅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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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专用发票,可不可以部分红冲,只冲销一部分?如果可以,有什么支持文件呢

已抵扣专用发票,可不可以部分红冲,只冲销一部分?如果可以,有什么支持文件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1-11-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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