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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甲供材全部材料与部分材料简易计税

甲供材全部材料与部分材料简易计税

问题1: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一部分32.5水泥(1吨)为甲供材料,采购金额为1000元,而该项目其余32.5水泥(220吨)量为乙方采购供应,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采用简易计税(3%税率)处理?

问题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在该内容中,如何理解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的全部或部分材料?如果是甲供材,在工程项目结算时应该提供哪些相关文件资料依据?例如是:施工合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材料发票、是否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如需要又需要提供哪些备案资料?另外水泥是否属于该材料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办税百问

我司当地税管元质疑我司不能以3%税率简易征收,要6%的税率 请问建筑行业与6%的税率有什么关系吗?

我司当地税管元质疑我司不能以3%税率简易征收,要6%的税率 请问建筑行业与6%的税率有什么关系吗?

1.请问劳务公司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 3%的征收率吗

2.清包工有相关条例定义,或者说清包工的定义是什么

3.我司当地税管元质疑我司不能以3%税率简易征收,要6%的税率 请问建筑行业与6%的税率有什么关系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纳税知识

建筑安装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简易征收的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简易征收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16年36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七)项第2条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基于此税法规定,我公司在进行建筑安装时,规定由甲方(发包方)协调提供水、电源及必要的施工场地等,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就可以享受简易征收。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纳税知识

是否适用建筑老项目按照3%简易征收

是否适用建筑老项目按照3%简易征收

总包于2015年10月与业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使用简易征收3%,我公司于2019年11月与总包签订幕墙分包施工合同,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2、3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办税百问

企业A买入房产100万,于2016年4月30日前作价120万入股企业B,现在B企业出售该房产,问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计征?

企业A买入房产100万,于2016年4月30日前作价120万入股企业B,现在B企业出售该房产,问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计征?

企业A买入房产100万,于2016年4月30日前作价120万入股企业B,现在B企业出售该房产,问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计征?扣除成本为哪个?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纳税知识

是否全部村镇银行均可申请简易征收?

是否全部村镇银行均可申请简易征收?

根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了解,北京、上海、深圳地区允许全部村镇银行可以申请按照简易执行。咨询一下山东省的规定是全部村镇银行都可以申请简易征收还是注册地为中心城区的村镇银行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办税百问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文件所述条件即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还是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只要其中一个符合文件所述的条件即可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文件所述条件即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还是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只要其中一个符合文件所述的条件即可适用简易方法计税?

请问:关于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提出问题:1、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时符合文件所述条件即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还是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只要其中一个符合文件所述的条件即可适用简易方法计税?2、适用简易方法计税是指的“必须用”还是可以“选择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办税百问

河南国安建筑公司计税能否按照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走简易征收?

河南国安建筑公司计税能否按照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走简易征收?

举个具体的事例,河南国安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与商丘世龙地产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包工、包料),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8月7号,合同名称为商丘恒大名都道路工程。商丘恒大名都项目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现咨询河南国安建筑公司计税能否按照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走简易征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规定,附件1……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七)……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办税百问

营改增前购入的有形动产租赁,一个月中,10天按简易计税,20天按一般计税,可否?

营改增前购入的有形动产租赁,一个月中,10天按简易计税,20天按一般计税,可否?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发布时间:2021-02-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纳税知识

重组取得房开老项目是否可以继续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重组取得房开老项目是否可以继续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A、B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B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有已完工尚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C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该项目属于老项目,B公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5%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在A、B公司合并重组。重组方式为A吸收合并B。B公司合并后消失,A公司承接原来B公司业务。

请问A公司取得“C项目”后,是否可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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