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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判定的问题

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判定的问题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如下:我们家庭在成都已经有一套商品房(已办证),在雅安还有一套农村自建房(未办证),现在我们家庭准备在成都再购买一套住宅,请问在交契税时,本次购买的这套住宅是应该按照第二套住宅计算契税还是应该按照第三套住宅计算契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房子交契税的计税价是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总价款?

房子交契税的计税价是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总价款?

 房子交契税的计税价是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总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以外的部分是否需要交契税?如果要交,为什么?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税款。其计税信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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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兴·巅峰国际两书一表出示不了强行让交契税,说是两年后办本,不交不给钥匙

广兴·巅峰国际两书一表出示不了强行让交契税,说是两年后办本,不交不给钥匙

上述是取得电子普通发票吗?若是,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关于其他票据计算抵扣的特殊规定。按照现行进项税抵扣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上述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另外,报销事由请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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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契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啊?

缴纳契税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啊?

你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契税纳税申报表》3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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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拆迁安置房,房屋满两年的时间怎么算

出售拆迁安置房,房屋满两年的时间怎么算

我在六安市霍邱县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准备出售转让。
一、老房子有房产证日期不详。
二、同意征收办产权调换,2015年6月15日,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搬离,不用缴纳契税。
三、2017年8月15日,竣工验收通过。
四、2018年9月30日,通知交房入住。
五、2020年1月13日,办理新不动产证。期限2015年8月15日-2085年8月15日。
综上五个时间点,房屋满两年应该从何时起算,谢谢?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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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拍挂的土地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证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何需要缴纳契税。

招拍挂的土地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证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何需要缴纳契税。

招拍挂的土地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证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何需要缴纳契税。

该费用很明显不是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对价。能否在政策上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契税按照首套房还是二套房

契税按照首套房还是二套房

2017年8月我买房,买的是期房,那时候是单身且名下无房,并办理的贷款;2017年12月结婚,配偶名下有一套房,现在房子交付办理产证,契税按照首套房还是二套房?


契税根据您缴税时的婚姻状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确定率。虽然配偶房产是婚前购买的,但现在已婚,夫妻名下有两套房,因此现在缴纳契税按二套房缴纳。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缴纳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缴纳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为开发建设发生的、在建设规划报批前缴纳给建设部门的政府性基金。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的成交价格或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那么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不属于为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烦请予以明确和政策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精装房装修部分要不要缴纳契税?

精装房装修部分要不要缴纳契税?

 我于2017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定了一本购房合同,用于在房管部门备案;签定了一本委托装修协议,委托开发商对毛坯房进行装修。收房时,开发商开具了两张发票,一张购房发票,开具项目为不动产。一张为装修费用发票,开具项目也是不动产。导致去东湖税务交税时,税务局要求业主拿出两张发票作为缴纳契税的依据。请问,是开发商开票项目存在问题?还是税务税收存在问题?按契税征收要求,是以房管局备案总价缴税?还是将装修费用包括总价缴税?请回复为盼,谢谢。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个人独资企业契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契税问题

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厂),企业名下有一块不动产,投资人是父亲,现父亲把投资人通过转让协议变更为儿子,变更后,企业名称未变,税号未变,不动产产权证未变,请问,该变更投资人的业务是否需要征收契税?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应当征收)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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