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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是否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是否免征契税?

现行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请问如何执行?究竟是减征还是免征?由哪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规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发布时间:2021-06-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办税百问

以招拍挂方式拿地,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是合同约定的出让金吗?

以招拍挂方式拿地,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是合同约定的出让金吗?

 以招拍挂方式拿地,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是合同约定的出让金吗?税务局要求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安置、拆迁过渡费等也计入契税缴税基数,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农村户口首套房购买建筑面积90㎡以下的房屋,契税是否全免?

农村户口首套房购买建筑面积90㎡以下的房屋,契税是否全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的能否免征契税?

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的能否免征契税?

父母死亡的,且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由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屋的,能否免征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缴纳住房契税,首套房是指全市范围还是全省范围的?不动产信息没有联网应该怎么查询?

缴纳住房契税,首套房是指全市范围还是全省范围的?不动产信息没有联网应该怎么查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

……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发布时间:2021-06-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一样?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政策上有没有明确的意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一样?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政策上有没有明确的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第一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豫财税政〔2012〕24号)规定,第一条 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应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土地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第二条 采取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计税依据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采取协议出让土地和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计算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建议咨询相关费用征收部门。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不可以按照这个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契税,并要求退税​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不可以按照这个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契税,并要求退税​

 我的契税是按价税合计的金额的1%缴纳的,现在开发商给我出具了一张11%税点的增值税发票,我可不可以按照这个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契税,并要求退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四、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房地产公司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正常开具发票。企业在申报契税时是根据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做为契税计税依据,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如果您确实有多缴税款,且符合退税条件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退税。完税时间按照首次缴纳契税的时间进行计算。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和其他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商按开发的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商按开发的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法及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为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如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平整、拆迁等费用,不可在计算契税时扣除。

城市基础配套费是按照城市规划总要求,按建筑面积计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建设使用,与土地受让前的成交价格没有必然关系。

以上,留言人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企业缴纳用于市政建设,不应再征收契税,请省局给予明确回复指导,感谢!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佣金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佣金缴纳契税

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第三方拍卖中介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不属于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请问该拍卖佣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发布时间:2021-06-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纳税知识

为何长沙家庭改善住房购二套房契税税率不是2%而是4%

为何长沙家庭改善住房购二套房契税税率不是2%而是4%

 我是湖南长沙市宁乡市一户家庭,原有住房82.9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约65平方米。现购14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象我这种情况,要按2%交纳契税,但长沙地区执行{长财税【2019] 2号}文件,对90米以下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征收4%的契税。本义是落实“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但我们这种家庭,是为改善住房而购房,却因这个而要多交2个点的契税,实乃是加重负担。请问:(1)长沙市(长财税【2019] 2号)文件与(国家财税【2016]23号)文件相冲突,这个是否有效?有法律依据吗?(2)如果有效,象我们这种改善住房而购房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按国家财税【2016]23号文件交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1-06-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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