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优惠。
我司从事智能无人化农机研发生产销售,也包括对传统农机自动导航系统后装业务(即销售自动导航系统及安装)。当出售智能农机整机时,智能导航系统随农机整机一同开票,使用税率9%。现咨询,当单独出售自动导航系统时,应开具的税率13%还是9%?
我司自动导航系统又江苏省农机相关部门的农机鉴定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我单位与某水文局签订水文站影响补偿合同,合同约定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为:“施工期间及运行初期的水文比测与率定验证。”补偿明细主要有“XX监测、资料分析整编、数据收集、地形测量”,并且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对方提供发票类型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若不符合,对方应当提供什么名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是一家房产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的期间,是否包涵开具零税率的预售收入期间的收入,还是只指开具增值税发票期间?
想请问下:关于差旅费人员的界定,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前者,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本单位是只限定在劳动合同上表明的公司主体,还是可以比这个范围大,比如某个集团内部的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又有很多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是与其中一个子公司签订的,这个本单位是否可以适用于区域公司内部的其他子公司,以及是否可以适用于集团内部的其他区域公司,还是说只能是签订合同的唯一公司主体?望回复,谢谢。
若您咨询的是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现行文件中未明确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我公司为利用废渣生产水泥企业,符合财税2015【78】号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但我公司受到环保处罚1万元整,但78号文规定是受到环保处罚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但环保处罚中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那么请问78号文中1万元以下是否包括1万元,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某出口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企业,疫情期间容缺办备案成以生产企业免抵退方式办理出口退税,并已办理数月退税,后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购进原材料品名与出口报关单上品名相同,进一步核实后认为应按外贸企业退免税计税方式办理出口退税,想咨询一下前期已办退税是否可以按退免税方式计算,仅对差额多退税款进行追征。谢谢
我单位与某水文局签订水文站影响补偿合同,合同约定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为:“施工期间及运行初期的水文比测与率定验证。”补偿明细主要有“XX监测、资料分析整编、数据收集、地形测量”,并且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对方提供发票类型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若不符合,对方应当提供什么名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