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老项目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目前我公司一般计税项目有大额的预缴增值税,但是一般计税项目尚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简易计税老项目交付有应纳税额,想咨询一下,简易计税项目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否可以抵减一般计税已预缴的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我司为“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于自应收租金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性质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司有块出地,根据规定,土地是不能直接进行转让的。现我司准备在土地上进行工程投入,当工程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拟作价投资公司股权。请问我司这个节点涉及到的税收有哪些呢?是否要缴交土增税,如是扣除项目有哪些呢
企业将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涉及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承受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
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三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您好!想咨询一下以下几种购进货物的情况是否要视同销售:
1、春节采购对联、围巾、生肖玩具等宣传品用于公司春节品牌宣传;
2、同业的协会组织宣传活动,购买物品发放给参加人员(非公司员工);
3、购买办公笔记本给公司业务人员使用;
4、制作公司产品宣传用广告幅、易拉宝、桌牌等宣传用品;
5、客户服务节宣传,组织活动发放获奖人员的奖品;
6、公司在节日推广宣传,邀请客户插花活动所购买的鲜花;
咨询问题:
1、以上几种情况请明确给出是否视同销售的解答。
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实施七通一平且治理地下采空区后将土地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公司在土地增值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加扣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你好,我公司为PPP项目公司,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金[2018]103号)文件,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800万(资金支付流程是中央财政拨付河南省财政,省财政拨付漯河市财政,市财政拨付PPP项目的具体实施机构(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再由实际机构拨付我项目公司)。该笔资金有财政部拨付文件,有《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文件规定资金用途,我公司专门开立银行账户,对PPP项目投资专款专用。咨询,该笔资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您好,我公司2019.12月补扣了几笔2016年度境外汇付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增值税申报抵扣时,出现代扣代缴增值税 税票比对不符,无法清卡。补扣的以前年度境外代扣代缴增值税能否抵扣。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规定:
2.进项比对。
(3)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应大于或者等于申报表中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税额。
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知名房企业签订《房地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列示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1、组织规划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及评审2、办理项目规划相关手续报批工作3、选定勘察、设计单位,与之签定相关合同并监督其实施3、组织初步设计、勘察及报审4、组织施工图纸设计及报审5、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手续6、组织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的招标、采购7、组织工程决算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按建筑面积计算应付代建管理费500万元。请问:上述代建管理费500万元能否列入开发间接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以物业费形式给予补偿,有视同销售计入拆迁补偿费里面,现在的问题是在计算另外增值税时,以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的这块拆迁补偿费用,可以作为收入的减项?销项税额=(收入-地价款-拆迁补偿等)*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自然人办理了组织临时登记,而不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给我发政策的同时,也请回复我的问题,谢谢!因为政策可以百度的到,我也知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我只想知道办理组织临时登记能否享受!
现答复如下: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因此,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则不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