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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向银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融资咨询费)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向银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融资咨询费)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某银行贷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另外又签订了一份融资顾问合同,(实务中银行为了考核的要求,将一部分利息费用化为融资顾问费),请问,如我公司土地增值税采取利息费用据实扣除的清算方式,支付的该笔融资顾问费可以视同利息扣除吗?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普通发票农产品能否计算农产品核定扣除。

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普通发票农产品能否计算农产品核定扣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操作规程>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所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将自产农产品用于销售餐饮服务的或购进的农产品未用于销售餐饮服务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第十一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自纳入试点范围之日起,均不再凭票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但是在6月份是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时,增值税在抵扣后实际缴纳208元,而附加税为什么会变成零申报,是申报错误还是有附加税优惠政策导致这样.

一般纳税人,但是在6月份是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时,增值税在抵扣后实际缴纳208元,而附加税为什么会变成零申报,是申报错误还是有附加税优惠政策导致这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因此,若你司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某地为另一境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某地为另一境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税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销售出租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出租过的固定资产

我公司2008年以前购进的一批设备出租,现这批设备收回后出售。请问:这批设备可以适用财税〔2014〕57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含免征的增值税收入还是扣减增值税后的收入?例如季度含税销售额15万,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15万还是15/1.03?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税率变更后增值税发票如何红冲和开具

税率变更后增值税发票如何红冲和开具

我公司2018年12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4月份税率变更,部分没有执行完的合同,对方把原来16%的发票退回,并签定了变更协议,要求开具13%的发票,请问可以红冲16%的发票开具13%的发票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您好,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的,我们第一季的销售额总共40万,已经全部交了税,第二季度销售额28万,请问还能适用免税的政策吗?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另外,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间接提供体检服务是否免增值税?

间接提供体检服务是否免增值税?

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的增值税免税范围?

1、公司已取互联网医药的医疗经营许可证;

2、公司的服务于不仅限于注册地;

3、公司在互联网经营的体检服务,委托合作的多家第三方实体医院完成。

举例:

省立医疗取得互联网医院牌照,通过官方的APP,承接了2项目体检服务,一项是福州市的患者,由自己的实体医院进行检查服务;另一项是由漳州的患者,由省立医院合作漳州医院完成检查服务。

问:1、省立医院来源于漳州的患者,是否免税,还是征税?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河道管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河道管护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河道管护的内容是河道畅通、保洁、设施维护、堤防管护、大堤养护、巡查,包含各类垃圾、阻水障碍物、淤泥、沉船、箱涵等清理,保障河道水流畅通等。

是不是可以参考现代服务业中的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开具6个点的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的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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