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收取的党费收入,其中一部分发放给单位优秀党员,优秀党员取得的该部分奖励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近期实施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为境外公司如没有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给境外公司可以不填写。
我公司是有限公司,原来两个股东(假如是A和B)注册资本3200万元(A占65%B占35%),实收资本600万元(A占65%B占35%)。现准备新增加三个自然人股东(假如是CDE)注册资本增加到3800万元(A占55.25%B占29.75%C占6.5%D占5.5%E占3%)实收资本增加到800万元(A占55.25%B占29.75%C占6.5%D占5.5%E占3%),请问增资了扩股导致自然人股权稀释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若需缴纳,怎么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我公司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起运地--到达地:西安 - 港口 -境外(终点),属于同一个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西安 -港口这段 方式是汽运到港口,这段代理收入能享受免税政策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有限合伙企业以2600万元买入债权,以3100万元卖出债权,获利500万元,请问这5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生产经营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该有限合僗企业中本年有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其中经营亏损6万元,债权转让收益是否可用于弥补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80万元,按弥补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弥补账面合计亏损386万元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只弥补经营亏损6万元后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8号文件中的教育免征增值税,这个教育收入行业是否有特定的规定, 非学历教育服务行业,是否是指教育局或者其他行政机构备案的企业,非备案认定的企业是否享受?
答复:您好,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1、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挂失并开具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现在的问题是:就因为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了33条措施,“取消税务登记验证、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等21个涉税事项”,广州企业告知深圳企业,已无法开出已报税证明单,但深圳市税务局要求深圳企业必须提供已报税证明单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集装箱(有形动产)给别的企业,合同约定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2020年我单位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租赁期已结束,结算金额已确定,我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提供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给对方(根据规定,应开具13%的有形动产租赁发票),咨询下,我单位能否按原合同约定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给对方。
根据您所属情形,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税率为13%;如存在下列文件规定情形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您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并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