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季公寓的房东,我把公寓出租给公寓管理公司,他们按月支付我租金并帮我扣缴个税。1月,我通过某公益性社会组织向武汉捐了10万元,我那时候不知道有优惠政策,现在2月了,还能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您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个人所得税中属于分类所得,根据9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您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追补扣除。您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如果您捐赠当月有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选择在其中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2万元现金,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哦。同时,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如果您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选择其中一处扣除哦!
在疫情结束后允许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要求,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二)认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机构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专项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企业为防控疫情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可通过以下“非接触”式渠道办理。
(一)企业:电子税务局(企业登陆)-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缴费
(二)个人:电子税务局(个人登陆)-事项办理-社保费;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个人业务-社保费
如果需要咨询涉税费问题,欢迎拨打广东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者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如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您提前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预约办税”预约办理。也可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便民服务——办税服务厅等候情况”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公众功能——更多——办税厅等候查询”查询办税服务厅当前情况,避免前往人流量大的办税服务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广东省内各办税服务厅将于2020年2月3日起正常对外服务。已预约1月31日、2月1日上门办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会与您联系,协助您预约其他时段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