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44号里说道: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请问:农林牧渔用地上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吗?如我们是养殖公司,养殖用的房屋是否能免征房产税?还有农林牧渔业用地是怎么判断的?是按的实际经营用途来判断吗?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我公司转让一处工业厂房,盈利了1000万,合同中约定转让厂房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由买受人承担,目前公司也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50万,请问, 该厂房买卖 产生的所得税与公司其他业务的盈亏有关系吗?农林项目的亏损,不会改变买受人应该承担的所得税250万吧!
我司还处于开办期,主业是洗衣服务,目前主业还没投入生产,主营业务收入为0,但是最近有租车收入,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广告合同包含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征税范围中没明确列明广告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那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您好!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一下土增清算的政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第二点第2条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规定说了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但是没有明确说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参考豫地税函(2007)16号文第二点第1条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的,不能准确区分计算扣除项目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是否意味着,如果我们放弃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我们开发的一个同体的项目以不区分住宅和商铺,就按项目整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第二点第2条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规定说了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但是没有明确说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如果参考豫地税函(2007)16号文第二点第一条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的,不能准确计算扣除数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是否意味着,如果我们放弃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我们开发的一个同体的项目以不区分住宅和商铺,就按项目整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由于快递公司疏失,将我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遗失。我司将加盖发票专用章记账联复印件提供给客户。请问:我司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企业租用房屋办公,因提前退租,依据合同支付房东违约金,但房东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出具收据,企业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