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五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也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查询发票流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上述期限内认证或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率调整不影响上述期限的规定。
2019年39号公告关于购入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我公司为员工通勤而从客运公司(如虎跃)购入运输服务发票可以抵扣吗?
员工坐公司车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道路、桥、闸通行费及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具体怎么操作及申报?依据是哪条法规?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企业在农村盖房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是否适用国税发1999年44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南通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下非人防车位是否参与清算?
2.若非人防车位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车位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3.土地清算单位是以发改委的立项作为一个清算单位的吗?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的规定:
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一)能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单独转让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他类型房产”确认收入并计算成本费用。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预售过程中,我公司按照20%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现据实结算后,实际毛利率低于20%,造成我公司多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现在要如何申请多缴企业所得税退回。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招待客人或者员工福利的,其进项税额是否也可以提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贵司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租赁汽车给公司使用,金额为6000元。已到税务代开发票,交了增值税。请问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如果要交,得怎么申报缴纳,要交多少呢?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