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B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有已完工尚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C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该项目属于老项目,B公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5%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在A、B公司合并重组。重组方式为A吸收合并B。B公司合并后消失,A公司承接原来B公司业务。
请问A公司取得“C项目”后,是否可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无法导出表格,无法发给员工参考,请问何时可在税局网站下载该表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应按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如需查看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您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进行查看。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
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已经被工信部的相关文件确认予以废止,现如今办理软件企业相关的增值税优惠的方式需要履行什么样的手续从而获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未申报增值税,是否可按此文件享受减免?
根据您的描述,2019年2月份之前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能按此文件享受减免。只有借贷行为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才能享受免征的优惠。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到柜台申报需要哪些资料,税局出具出发决定书,为何要求企业加盖公章?
企业所得税逾期申报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申报。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第二季度启用) 并加盖公章。申报表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企业所得税”。
已缴纳契税申请退还的,需要核实您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可参看以下文件相关规定。符合退税情形的,向原征收机关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建议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官网->办税指南->办税服务->3_24退抵税办理 ->误收多缴退抵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优先取得30年租赁权,每年支付租金。30年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垫付资金不收回。请问,现在执行房屋出租第一年,乙方垫付的所有建设资金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谢谢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和乙方按年支付的租金。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甲方应在房屋出租的第一年对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