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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但是在6月份是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时,增值税在抵扣后实际缴纳208元,而附加税为什么会变成零申报,是申报错误还是有附加税优惠政策导致这样.

一般纳税人,但是在6月份是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时,增值税在抵扣后实际缴纳208元,而附加税为什么会变成零申报,是申报错误还是有附加税优惠政策导致这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因此,若你司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用于组织员工年度旅游,这个旅游合同需要按照劳务,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吗?

我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用于组织员工年度旅游,这个旅游合同需要按照劳务,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社保在支付宝里面缴费,为什么提示未配置商户号?现在还有什么平台可以缴费?

社保在支付宝里面缴费,为什么提示未配置商户号?现在还有什么平台可以缴费?

1、支付宝缴费提示错误建议处理联系当地核实。

2、目前社保费方式有以下几种:

    1.缴费人可采用批扣(银行预存代扣)方式缴费,需与税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缴费人按时足额将费款存入协议账户,由银行统一进行扣缴。

    2.缴费人可直接到税务部门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

    3.缴费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移动系统,查询参保信息,确定信息后缴费。

    4.缴费人可在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点,办理缴费业务。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办税百问

非本公司职工的人员,可否在本公司报销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

非本公司职工的人员,可否在本公司报销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问题存在多种情况,仅凭上述表述无法判定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餐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请问上市公司分股利代扣代缴QFII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是否需要按公司逐一作对外支付备案?

请问上市公司分股利代扣代缴QFII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是否需要按公司逐一作对外支付备案?

源泉扣缴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对外支付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纳税人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非居民套餐】办理代扣代扣和对外支付备案。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我现在想增加一个购票员,深圳的,如何在网上操作

我现在想增加一个购票员,深圳的,如何在网上操作

如为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纳税人,需增加购票员。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然后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进行操作。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为深圳市的纳税人,请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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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某地为另一境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某地为另一境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应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税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关于境外机构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关于境外机构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请问,A境外公司为B境外公司提供的位于中国境内的某处建筑物的安装工程服务,是否应界定为在中国境内的应税劳务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到税种的具体征收规定,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以便能有针对性地向您提供咨询解答服务。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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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时,子女教育为非全日制研究生,这个是学历教育,怎么扣除?

个税专项扣除时,子女教育为非全日制研究生,这个是学历教育,怎么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因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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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开出来的发票是不是备注栏必须有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我单位就是零星的维修,不进成本,进费用的,对方开的发票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可以税前扣除吗

建安企业开出来的发票是不是备注栏必须有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我单位就是零星的维修,不进成本,进费用的,对方开的发票没有项目名称和地址,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2-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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