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的,我们第一季的销售额总共40万,已经全部交了税,第二季度销售额28万,请问还能适用免税的政策吗?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另外,如不符合,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现答复如下: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体检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服务的增值税免税范围?
1、公司已取互联网医药的医疗经营许可证;
2、公司的服务于不仅限于注册地;
3、公司在互联网经营的体检服务,委托合作的多家第三方实体医院完成。
举例:
省立医疗取得互联网医院牌照,通过官方的APP,承接了2项目体检服务,一项是福州市的患者,由自己的实体医院进行检查服务;另一项是由漳州的患者,由省立医院合作漳州医院完成检查服务。
问:1、省立医院来源于漳州的患者,是否免税,还是征税?依据是什么?
参保人员由于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需办理社保基本信息变更。因此,需要先办理社保基本信息变更后,再重新制卡。参保人名字变更,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保基本信息变更: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通用)(一式两份)
2、个人户籍信息变动(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且在户籍簿上有变更记载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个人户籍信息变动在户籍簿无变更记载的,提供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证明;
《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我要下载-社保规费-1.3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2018-05-14)”。
您好,开具发票应选择具体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河道管护的内容是河道畅通、保洁、设施维护、堤防管护、大堤养护、巡查,包含各类垃圾、阻水障碍物、淤泥、沉船、箱涵等清理,保障河道水流畅通等。
是不是可以参考现代服务业中的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开具6个点的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的规定: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应提供资料 法定源泉扣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以及其他协定资料,详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第七、第八条。(首次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提供);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税务备案需报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单位接待审计人员的住宿费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你好,我司主营鸡肉产品,适用农产品初加工9%的税率,目前我公司开发新产品,新产品是将鸡肉产品经过浅炸,即过油定型,但产品97%还是生的,不能直接食用。请问这类产品应该适用9%还是13%的税率?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