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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小额零星业务发票问题

小额零星业务发票问题

我是一般纳税人,公司给员工租赁宿舍,出租方是个人,租赁期限为半年,月租金为700元,由于是回迁房,对方无房产证,所以代开不了发票,请问1、我公司是否可以按小额零星业务按无票记账,所得税前扣除?2、我公司承担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按季度按租赁业务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进项税额转出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料依据

进项税额转出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料依据

 是否必须找到对应的增值税专项发票?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难以找到与转出进项税金额完全一致的增值税专项发票。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七条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第十八条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二十五条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第二十六条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因此,您所描述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形下的存货损失对应的证据材料确认损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非正常户  

办税百问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的基数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的基数

1.固定资产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前,在折旧期内已正常服务于我公司日常经营生产活动,那么在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基数是否应当用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2.对于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在入账时做了费用化处理,且这批毁损的已费用化处理的固定资产购置时间较早,已在其税法设置的折旧年限中正常服务于我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后仍需转出进项税是否不合理?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工厂提供的进项税率为13%,现采购方要求我们补偿这个税率差,何理吗?

工厂提供的进项税率为13%,现采购方要求我们补偿这个税率差,何理吗?

麻烦咨询一下,我们销售材料在2018年4月报价含17%增值专用发票,现如今到了交货期,工厂提供的进项税率为13%,现采购方要求我们补偿这个税率差,何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下述火灾是否属于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况?

下述火灾是否属于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况?

 根据消防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为设备长时间运行造成,排除了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除保险公司外无其他责任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对上述条文的理解,我公司认为本次火灾产生的厂房、机器设备、在产品等损失并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请河南省税务局回复我公司本次火灾是否属于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定额发票如何查验?怎么找不到查验端口

定额发票如何查验?怎么找不到查验端口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发票查询——发票查验——分别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查验。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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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开具规定

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开具规定

开具发票时,货物名称可不可以使用中英文结合的,例如:轴承IK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开具发票是“计量单位”、“产品规格型号”可以使用国际通用、标准规范的“KG”等国标标准计量单位具体填写。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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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现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建筑安装资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样板间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样板间费用如何税务处理?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开发自持出租写字楼,目前我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样板间装修合同,且目前已装修完成,请问该笔装修费用是计入房产原值还是可以按3-5年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改增)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司向境外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要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它们的税率是?

我司向境外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要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它们的税率是?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附征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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