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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小规模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差额征收问题

小规模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差额征收问题

小规模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分包项目,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差额征收还是按增值税专票全额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纳税人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建筑工程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建筑工程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目前还正在进行中的一般计税法项目,现在有一处2016年5月1日前的不动产,进行经营租赁以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现此不动产内部装修改造,建筑装修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咨询下今天是不是正常上班呢,我想去大厅办理,可又看到网上发了暂停通知

咨询下今天是不是正常上班呢,我想去大厅办理,可又看到网上发了暂停通知

     2019年12月31日00:00起,全省各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税费征收和代开发票业务,并暂时关闭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手机APP等渠道申报缴税(费)业务和代开发票业务以及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缴税业务。
    上述渠道与税费征收无关的登记、备案、发票领用、查询等类业务可正常办理。
    二、恢复办理税费征收业务时间安排
    2020年1月1日00:00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各渠道上述业务功能全部恢复正常办理。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吉林省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有什么减免政策

吉林省税务局对小微企业的工会经费有什么减免政策

关于工会经费税务代征工作》(吉会财字〔2007〕16号)规定,对没有雇员、没有形成劳资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公司),不得收取工会筹备金。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自己的车辆出租给公司用,个人需要缴纳什么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在哪里办理缴税业务

我自己的车辆出租给公司用,个人需要缴纳什么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在哪里办理缴税业务

我自己的车辆出租给公司用,个人需要缴纳什么税,个人给公司开发票,需要缴纳什么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在哪里办理缴税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新办的公司增加了一个家用电器维修、安装服务项目,想添加维修费用的新税种认定,请问怎么办理?

新办的公司增加了一个家用电器维修、安装服务项目,想添加维修费用的新税种认定,请问怎么办理?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需要办理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 、电子税务局办理, 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 栏目查询。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需携带的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增加维修、安装服务对应的税目建议办税大厅办理,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可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填报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怎么填报

    孩子2020年7月大学毕业,目前暂无法确定是否继续读研,是不是先填报扣除到7月?若7月后继续读研,可以申请修改扣除到12月吗?怎么修改申请?  


建议先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教育终止时间填写至2020年7月,如果7月份后继续读研(全日制学历教育),可增加一条研究生学历教育阶段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签订免费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计税基础以什么味标准?

签订免费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计税基础以什么味标准?

1、签订免费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计税基础以什么味标准?

2、企业为员工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3、我们签订了一项转租赁协议,我们属于A公司,从项目B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每年付给B公司200万固定资产租赁费,期限为20年,我们再把固定资产租赁给商户,收取租金,请问我们与B签订的转租赁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印花税,是每年交一次还是一次性交20年?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收到的稳岗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9年的发票在2020年什么时间前报销可以在2020年所得税前扣除费用,如2019年12月开具的差旅费发票,在2020年什么时间前完成报销不会调整2020年的可税前扣除费用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冷库设备、电梯是否需计入房产原值缴交房产税呢

冷库设备、电梯是否需计入房产原值缴交房产税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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