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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自然湖泊环境保护管理服务,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湖泊环境保护管理服务,能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自然湖泊环境保护管理服务,主要以清理湖面蓝澡、垃圾服务,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和5.2 污水处理劳务,退税比例是70%。具体详情可以参考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业务用车不足,私车公用,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租车合同,并代开车辆租金发票,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保养

公司业务用车不足,私车公用,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租车合同,并代开车辆租金发票,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保养

公司业务用车不足,私车公用,员工与公司已签订租车合同,并代开车辆租金发票,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保养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如租赁费、油费、停车费等。租车期间发生的保险费,即使车辆没有出租也发生,不属于因租赁而发生的费用。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购销业务产生的印花税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购进和销售金额之和的70%为基数计算交纳该类业务的印花税?

购销业务产生的印花税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购进和销售金额之和的70%为基数计算交纳该类业务的印花税?

我公司为大型贸易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企业,公司业务绝大多数为购销业务,请问购销业务产生的印花税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照购进和销售金额之和的70%为基数计算交纳该类业务的印花税?如若可以,需要履行何种程序和准备哪些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核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原有的土地价值已经有包含在原有的房产原值里,那12月份再新增的房产原值要不要再分摊原有的土地价值?​

原有的土地价值已经有包含在原有的房产原值里,那12月份再新增的房产原值要不要再分摊原有的土地价值?​

 您好!1、如果11月份新增房产,税源所属期期是否是2019年12月?2、如果本月新增房产,原有的房产原值有包含土地价值,是否要跟着变动?3、如果是,房产税源变更时间要如何填写?
2019年12月23日回复:问题1: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根据你司实际并结合上述文件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税源有效期始。
问题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若是新增房产,不是通过税源变更,而是直接增加新的房产税源。
问题2、3我不太明白,再次确认:原有的土地价值已经有包含在原有的房产原值里,那12月份再新增的房产原值要不要再分摊原有的土地价值?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问题咨询

个人所得税减免申报问题咨询

我是南阳市工行员工,2019年手机APP申报个人所得税

减免时,应该选南阳市税局,错误的选成卧龙区税局了,造成2020年无法申报确认。请问如何更改?


    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如果因信息填写错误导致无法确认申报,建议您通过系统补正功能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进行信息修改。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在商品流通环节的莲子的税率

在商品流通环节的莲子的税率

您好,您可以通过以下文件判断是否属于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如果属于就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不属于免征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按9%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用私人账户收支款项是否合法?

公司用私人账户收支款项是否合法?

 在前公司工作的时候那边的合作收入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转入老板的私人账户的,这样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怎么举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您有理由认为该公司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2019年12月31日前适用)或《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持相关证据向12366举报或者向当地税机关的稽查部门进行举报。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方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该如何办理对应的税务处理。另外如果下家不配合做相应的将发票税额转出和退

我方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该如何办理对应的税务处理。另外如果下家不配合做相应的将发票税额转出和退

你好,我公司在两个月前签订合同购买了一批货物,约定在20天后交货,我方已支付货款。并收到对方开出的发票和做了抵扣。同时,我方将该批货物在当月销售给下家,也同时收到货款和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下家也做了抵扣。在交货期到时,我方上家最终确定无能力交货,并分批退回了货款,我方也对应分次开始退还下家货款。现在咨询我方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该如何办理对应的税务处理。另外如果下家不配合做相应的将发票税额转出和退回。我方将如何处理。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二、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在发票认证平台一次勾选认证发票进项税额达二百多万,现公司业务较少,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后用不完的进项税会一直在增值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里显示吗?

在发票认证平台一次勾选认证发票进项税额达二百多万,现公司业务较少,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后用不完的进项税会一直在增值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里显示吗?

在发票认证平台一次勾选认证发票进项税额达二百多万,现公司业务较少,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后用不完的进项税会一直在增值税申报表的留抵税额里显示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目前没有时间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分期付款遇到税率调整

分期付款遇到税率调整

 1、我公司2016年10月发包一项建筑施工工程,当时税率是11%,2018年1月完工50%,开票税率11%结款,2018年12月全部完工,开税率10%发票结了45%货款。余款5%质保金2019年12月结清,现在对方只能开出税率9%专用发票,我们要求对方要么开出税率11%的发票,要么按9%税率减少总额可以吗?请问有没有什么文件依据。如果对方只开税率为9%的发票那对我们来说不是成本增加吗?如果工程直到2019年12月才完工又该怎么开票呢?
2、我们2016年4月以前采购一个大型设备价税合计800万,当时税率为17%,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分4年付清,当时合同只约定价税合计,未明确区分价款和税款。现在对方只能开出13%发票确仍然要求我们按原总价付款。但我们认为只能按原价款+现在税率计算税款结算,请问哪一方的说法更合法,有没有相关文件支持?谢谢!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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