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现在是停业大修理期间,这个期间的土地和房产税可以免征吗?具体情况:我们单位是新接手一个暂停生产了5年的企业,接手之后一直在大修,未正式投产,现在仍然是修理期,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和房产税,如果可以,我们需要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去哪办理,谢谢,为盼!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00号)规定:“ 一、房屋大修理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在房屋大修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纳税人名称、大修理房屋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产权证发放日期、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建安合同复印件、大修起止时间及大修理期间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大修理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恢复纳税。
税务局相关同事您好!关于留抵退税试行,请问税款所属期2019年5月-10月满足条件,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呢?还是说文件规定只允许所属期4月-9月这个期间满足条件的企业留抵退税?盼回复,十分感谢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不包含企业成立时间在2019年4月前。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具体情况: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公司举办“我爱你,中国”歌咏比赛,比赛产生购买麦克风、购买服装、租赁服装、聘请老师等四项费用,费用从公司的管理费用中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上述四项费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以上描述中的四项费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税【2018】164号文明确,2021年12月31日之前,年终奖可以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个税,也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励进行申报。请问,一笔年终奖,可否同时使用这两种申报方法。比如,年终奖5万元,2万元并入综合所得,3万元按年终一次性奖励申报?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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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我公司是一个养老房地产项目,共开发10栋楼,5栋正常对外出售,5栋是养老自持,专项基金专用于养老的5栋建设支出,请问养老部分使用专项基金所购进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可出售的5栋的增值税?(10栋楼是属于同一个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请问县城个人新建的商住两用房产(一楼门面,二楼住宅),如果交易卖出,卖方应该交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商住两用房能不能享受两年或五年免税的政策。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不需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须在增值税季度申报时按规定申报免税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