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公告)提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想请问,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的股票,非居民企业首先应缴纳增值税,那么此股权转让所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先扣除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算所得税的“收入”
我司以对外投资方式整体转让某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步骤如下:
一、2月28日,我司与A公司签署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我司负责办理权属转让手续,权属证书过户后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交付A公司,转让于交付之日完成。
二、3月10日,我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申请必要材料中规定“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凭证”,因此我司办理土地增值税提交清算申报并完税。
三、4月13日,不动产登记中心批复项目产权转移,A公司取得项目产权证。
四、4月14日,我司与A公司完成项目交付手续。
依据《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2016年第7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或税务检查补缴的清算税款,应当自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我司的问题是:项目产权转移4月13日是否作为项目土地增值税应当清算条件满足之日,即我司补缴土地增值税滞纳金为4月13日起90日后开始计算?谢谢。
咨询山西全民技能提升培训政府补助款开具发票时,需不需要交税,主体是民办非企业学校(人社部门办的民学许可证),承担的项目是山西全民技能提升培训,结算补助款时需开具发票,用不用交税。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因此,若您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是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带团去国外旅游,到柜台代开发票,需要缴纳那些税和税率各是多少?
答复如下:
个人提供旅游服务,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规定:“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您好:
1.免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上有明确规定怎么处理?一定要通过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2.免税企业(从事初级农产品生产)取得的普通发票在税务上需要/可以内扣9%或10%?
谢谢。
答复如下:
1、取得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对不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A公司以自己股权兑价收购B公司所有股权,B公司为境外公司C公司国内全资子公司,假设B公司净资产为1650万,A公司以自己股权(1700万)收购B公司所有股权,办理该项股权并购手续,1.税务需要A公司提供什么样的手续?2.A公司需要承担些什么税费?
甲某承接乙房地产企业整个项目的脚手架搭建业务。提供钢管材料,并负责脚手架的搭建,请问甲某应该给房地方企业开具建筑服务发票还是有形动产租赁发票?
答复如下: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我公司开具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我司工作人员工作疏漏导致发票联遗失,向何处的税务机关报告并办理遗失手续?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遗失普通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遗失方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遗失手续。销货方提供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等字样,并加盖销货方发票专用章。
请问一下,眼科医院的配镜收入是否属于免增值税范围?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房子交契税的计税价是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总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以外的部分是否需要交契税?如果要交,为什么?
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税款。其计税信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