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问题:请问我单位委托加工收回的门窗属于“自产货物”吗,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吗?
根据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但是我公司作为托运方,这部分印花税已经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时候缴纳,对于同一业务,印花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请问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代征托运方的印花税,那么托运方在签订有具体金额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不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参保人员由于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需办理社保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办理材料:1、《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通用)2份(必报)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人户籍信息变动且在户籍簿上有变更记载的需报送) 3、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个人户籍信息变动在户籍簿无变更记载的需报送) 参保信息变更属同城通办业务,您可到就近的办税厅办理,办理时间: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前期业务没开发票,在这个月补开的,导致本月开票收入大于实际收入,报税时未开票金额可以填负数吗
纳税人补开以前属期的发票,若对应销售额在前期已经正常申报,则仅需在补开发票的当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补开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对应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若对应销售额在前期未进行申报,纳税人可以自查补报,需补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我公司拥有电信线路资产,因政府城市规划建设导致线路迁移,或因其他企业或个人过失损坏线路,从而收到政府、其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线路迁改补偿款,请问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适用什么税目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则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我收到税务局给我发的短信通知本公司存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请问具体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如何操作?而且我的这部分多交的税款是2010年多交的,需要额外的资料吗?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办理材料:1.《退(抵)税申请表》4份;2.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份。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具体资料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