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雇佣了一些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的保险费在原单位缴纳,社保关系也在原单位,请问,我单位是否按照给这些职工发放 的工资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我单位职工中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用都是职工自己交的,不用企业负担,请问我单位给这些人开工资,是否还需要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缴纳,请问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员工未办理辞职手续就离职的,工资做出来后挂账,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挂账工资。如果员工再来继续工作,挂账的工资就支付给员工,如果员工不来继续工作也不来领工资了,挂账的工资就一直在帐上挂着。年终时清理挂账工资,是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呢?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呢? 我们公司是农产品初加工行业,享受所得税的减免,如果挂账工资冲减应付职工薪酬,那么就等于减少了成本,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在免税项目之内,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是否仍然按照人数和工资“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的规定:“四、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
(七)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我公司2020年12月新购进固定资产属于设备、器具,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我公司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是在20201年汇算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是多少,三险缴费基数是否保持一致,缴费基数是什么,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规定:“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20年7月1日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险的缴费基数分别是什么,三险缴费基数是否保持一致,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的规定:“四、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
(七)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您好,我单位于2020年12月1日购入一辆轿车200万元,根据国税2018年46号公告第二条,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扣除,假设设备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计提折旧于2021年1月,问(1)对于此项设备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2)享受年度是2021年度还是2020年度?
陕财办综﹝2019﹞25号:一、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我公司是光伏企业,应当地政府要求,我公司对光伏电场生产设备进行搬迁。政府对搬迁费用和停工损失进行了资金补偿。我公司取得的搬迁费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因此,若您单位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用途不在上述不可抵扣范围的,可以用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