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一下专票开票地址对方单位少开了大楼名称,可以进行抵扣吗?比如单位地址是XX市XX区xx路xx楼xx层,现在开成XX市XX区xx路xx层
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我们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三季度对外开了3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10月份一家客户要退货8万元,我们需要将9月份的对应的那张8万元发票红冲。
所以我想咨询的是,这样我们公司第三季度销售额就是28万元了(低于季度30万元),那我第三季度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可以,该怎么操作?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我在附件里面放了一个电子发票的二维码,你们用湖北税务的发票摇奖扫的看看,就明白我说的意思了,你们给的答案根本没有解决我问的问题,我知道怎么摇奖,只是想问问,我在附件里面放的摇奖之后,怎么提示发票信息不一致,不予开奖,而不是中奖或者没有中奖的提示
“提示发票信息不一致”,一般是因为开票日期、金额、校验码等其他信息有误,与电子底账数据不符,所以显示发票信息不一致。建议您先仔细核对发票信息该张发票的信息,接着您直接把电子发票下载到电脑桌面上或者打印出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您好,不可以的。
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我是注册的个人公司(独资),主要在亚马逊美国卖东西,货物是国内采购然后分批次发到亚马逊美国的仓库,有客户网上下单亚马逊再去发货给客户,这中间我们跟客户没有直接接触,所以就没有发票产生,现在想问下,像我这种情况只有进项发票而没有出项发票的应该要怎么核算交税呢?非常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1.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还是不征税收入?
2.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税还是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我公司由政府“划拨”土地建设公租房,应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求缴纳了整个项目的土地整理费。后与国土资源与房屋局签署了公租房项目“配建公建“的”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了转让净地的价格。工程完工,财务结转开发成本时,将前期土地整理费按建筑面积法分摊一部分入公建建造成本。请问,公建契税缴纳的基础是土地出让合同列明的价格还是合同价格加上财务分摊的前期土地整理费合计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超市(一般纳税人),现从自产自销农业专业合作社购进新鲜蔬菜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可以计算进项抵扣吗? (注:我公司在销售蔬菜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计算进项抵扣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税务部门对任职资格没有具体规定,如需查询相关规定,请参照财政部门的文件。
如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员信息变更,请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的信息--用户管理--基础信息维护,需要填写姓名、电话,还需上传身份证信息。
如需办理实名办税,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财税【2015】46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该政策是在铁矿石资源税从量计征环境下颁布,自2016年7月1日后铁矿石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铁矿石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方式后,该优惠政策是否仍然适用?还是仅适用于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后该政策不再适用?(请网上答复)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5〕4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