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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后的40%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

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后的40%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查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安徽小微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是对少,个体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吗?核定征收怎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安徽小微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是对少,个体户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吗?核定征收怎么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一、安徽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

二、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同样也可以享受该项优惠。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体户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需要建账吗?

个体户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需要建账吗?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还有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吗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还有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吗

  针对个体工商户存在定期定额征收。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具体可以参照该文件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的小规模,减免的增值税和附加税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的小规模,减免的增值税和附加税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纳入拆迁范围(有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后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想请问下,因原房改房未正式拆迁,没有征收协议,新购商品房的契税如何才能减免?有什么政策吗?

纳入拆迁范围(有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后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想请问下,因原房改房未正式拆迁,没有征收协议,新购商品房的契税如何才能减免?有什么政策吗?

个人原有一套房改房,2018年纳入拆迁范围(有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后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想请问下,因原房改房未正式拆迁,没有征收协议,新购商品房的契税如何才能减免?有什么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从村委会取得整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现在拟将其中一部分耕地再流转(租赁)给其他公司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想请问下,此流转(租赁)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还涉及其他税费吗?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以增加税种?


第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实际是有生产出口的业务,如果做生产型出口退税备案可以吗?怎样才能做生产出口退税备案呢?

实际是有生产出口的业务,如果做生产型出口退税备案可以吗?怎样才能做生产出口退税备案呢?

1、我在税局网站查询到我们公司是属于批发业,我们实际是有生产出口的业务,如果做生产型出口退税备案可以吗?怎样才能做生产出口退税备案呢?

2、我们有向境外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境外单位提供模具,模具存放及使用在国内我们的外加工厂,研发成果归境外单位所有。对于这种研发和设计服务我们增值税是试用0税率的吗?可以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10.转让技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另外,有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认定管理”的“其他事项认定”及“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外贸企业的进项发票,晚于报关单出口日期

外贸企业的进项发票,晚于报关单出口日期

你好,进项发票,晚于报关单出口日期,可以退税吗?10月25日发票系统要升级,出口船期是在10月29日的,能在10月31日开进项发票或者11月1日开进项发票。会不会影响退税?


停机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纳税如何网上申报?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纳税如何网上申报?

情况如下:我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现有一个项目为甲供材料工程,符合简易计税,并按此开据发票。  此项目有劳务分包,现我司已于9月份向建设单位(甲方)开具3%的全额增值税票发票,于10月份纳税申报期做了全额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而劳务分包发票于10月份得到(劳务公司10月开具)。


问题如下:1、9月已全额申报 增值税,无劳务发票,未进行差额扣减;现10月份收到劳务分包发票, 想对项目进行差额抵减。但此项目的所有发票已全部在9月开完,并全额申报完毕。现滞后收到的劳务分包发票,如何在下一纳税期的申报表上进行抵减?  

发布时间:2021-03-1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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