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养老公司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免征房产税,该养老公司下设一个医疗机构(分公司,营利性机构),该医疗机构直接无偿使用养老公司的房产办公,请问这种情形下,养老公司、医疗机构是否都可以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原不动产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房产原值按暂估入账并申报缴纳房产税,现竣工决算已办理完毕,其中2处不动产决算价低于原暂估价已调整房产原值,1处不动产决算价高于原暂估价已调整房产原值。请问此前按暂估原值为基础缴纳的房产税是否需要进行多退少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1.现利用小区物业楼顶出租架设信号塔,请问是否应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2.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空地(非我司产权)出租安装信号塔,是否应就该地缴纳土地使用税?谢谢。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我公司经营公寓及店面租赁业务,跟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合同期2021.1—2023.12月三年租期,其中2021.1—3月是装修期免房租,装修期如何缴纳房产税?这三个月需要按空置从价交税吗?还是可以考虑是整体三年租期按整体租金从租交房产税呢,装修期无租金收入就不交税了呢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我司目前的办公场所是和亲戚借用的个人住宅(同时也是我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没有支付租金也没有签借用合同,属于无偿使用,请问对该住宅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如需缴纳是由我司缴纳还是房东缴纳?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精神,对于无租使用的房产,应由使用者(即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您好,我单位是承担中央储备粮的一家直属企业,对《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想问一下只是免征仓房部分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吗,我们的办公用房在不在免征范围内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文中“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于办理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企业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
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某企业因连续停产五年,该企业2020年用收回的应收账款缴纳了房产税,但因资金困难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未缴。现申请2020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请问缴纳的房产税可以退吗?
1. 根据《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六条: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