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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已经上牌了,发现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贷款核准书的车价是对的,由于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导致两边金额不一致,放不了贷款了

机动车已经上牌了,发现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贷款核准书的车价是对的,由于机动车发票金额开错了,导致两边金额不一致,放不了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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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免税截止时间,是21年12月31日,还是22年6月30日?

免税截止时间,是21年12月31日,还是22年6月30日?

 一名大学生,2019年6月毕业,7月份自己开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以免税三年,请问,免税截止时间,是21年12月31日,还是22年6月30日?或者是其他时间?另一个问题,如果这名大学生是20年1月份开了一个个体工商户,还能申请免税吗?

答复:《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是2019年6月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免税截止时间应该是22年6月30日。不是毕业年度就业的,应该不适用该条。建议提交您的实际情况请主管税务局判断。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企业收到机场给的包机补贴款,是否涉税,如涉税,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企业收到机场给的包机补贴款,是否涉税,如涉税,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企业收到机场给的包机补贴款,是否涉税,如涉税,相应的税率是多少?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事项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事项

 本人住在单位集资住房中,但房子产权依旧属于单位,本人与单位签署的合同标题不是租赁合同,但合同内容有“以息代租”的字眼。具体是这样的情况,比如我付给单位10万元,单位将某一套住房给我居住,在我退房的时候,单位只退10万元房款,期间10万元产生的利息就作为房子的租金交给单位。请问这样我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吗?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我单位有青年公寓租给单位职工,租金按月在工资中扣除,请问这个是否也属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租金税前扣除的范围吗?

答复如下:1.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定额扣除。您本人“以息代租”租赁单位集资住房要以法律文本即“租赁合同”为判断依据;2.您单位将青年公寓租给职工并收取租金的情形,如符合规定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3.纳税人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请问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之间,因债务重组发生的权益性 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分别做资本公积增加和减少,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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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律所合伙人代缴的公积金和社保可以进公司费用吗?

给律所合伙人代缴的公积金和社保可以进公司费用吗?

 给律所合伙人代缴的公积金和社保可以进公司费用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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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注销未能收回的联营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联营企业注销未能收回的联营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联营企业注销未能收回的联营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首先,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应收账款的损失具体资料请您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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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公益性捐赠(捐给残疾事业)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具体税金怎么算的?

企业收到公益性捐赠(捐给残疾事业)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具体税金怎么算的?

 企业收到公益性捐赠(捐给残疾事业)是否需要缴纳税收?具体税金怎么算的?

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 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企业接受捐赠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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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民间借贷利息纳税主体

民间借贷利息纳税主体

 我辖区有一位自然人A,在外地成立了一小额贷款公司B。2018年,有人向该自然人借款,借条上明确“向A个人借款,通过B公司帐户转帐。”该自然人依法就该笔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向我们申报缴纳了税款。后外地税务局查实,该笔借款,A并没有事先向B打入,而是B直接发放的,所以,B应该是纳税人。要求B补缴税款并且建议A办理退税。请问:这种借用帐户发放贷款,纳税人到底是A还是B。谢谢!

答复如下: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判断,若纳税人是另一家公司法人,以自然人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以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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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专票遗失怎么处理 遗失25张是空白示开具的发票要怎么处理呢?报遗失 要怎么弄 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纳税人专票遗失怎么处理 遗失25张是空白示开具的发票要怎么处理呢?报遗失 要怎么弄 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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