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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地,想参灵活就业社保,可以在网上申请登记吗

我在外地,想参灵活就业社保,可以在网上申请登记吗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3号)第三条规定,方便参保缴费办理 (一)参保登记和申报基数。线下就近办: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或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业务。线上自助办: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登录或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个人办事通道;或通过“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支付宝中的豫事办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基数。(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税务APP、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缴费;或就近选择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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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将此确认”此是含税房款吗?​

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将此确认”此是含税房款吗?​

 (国税函〔2010〕220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将此确认”此是含税房款吗?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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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只给业主开了收据,没开税务发票,这算偷税行为吗?

物业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只给业主开了收据,没开税务发票,这算偷税行为吗?

第一,关于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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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23日交了2021年社保巳在税务平台成功,为什么到现在证明开具显示无信息?

在10月23日交了2021年社保巳在税务平台成功,为什么到现在证明开具显示无信息?

在10月23日交了2021年社保巳在税务平台成功,为什么到现在证明开具显示无信息?人社局社保系统也

沒到帐,请问是什么回

事?



社保费缴费成功后,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赣服通(支付宝)、江西省电子税务局中开具缴费证明,节假日往后顺延,目前是集中征缴期,可能存在稍晚到账的情况,请您耐心等待。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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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扣款成功查不到缴费记录

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扣款成功查不到缴费记录

    手机缴纳医保收不到短信的原因有:1.有可能在其他系统生成的,在公众号缴纳过程中未录入手机号码,只是在公众号中进行了支付操作;2.手机号码录入错误;3.手机设置了短信拦截;4.短信平台卡顿。根据您的问题描述,请核实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为确认您是否已成功缴费,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查询缴费记录: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若您已成功扣款,且通过以上途径均没有查询到缴费信息,建议您去税务机关核实,以免重复缴纳,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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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是按5%还是按照6%开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是按5%还是按照6%开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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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入职首月工作不满月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关于入职首月工作不满月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本人与单位因今年社保缴费基数发生争议,主要对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中的实际工作月数有异议。我于20年4月21日入职,4月离职前,前单位已交社保,那么计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到底是按照9个月计算,还是按照8个月计算能。网上搜索资料时,社保上无相关细则,但看到厦门税务局解释(未查到原网页),不满勤的月份可不计入,所以想问问税务机关,针对入职首月工作不满月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到底该如何计算,具体哪条法律法规支持这样计算,我想拿给社保中心进行纠正基数。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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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成本是指什么?

土地开发成本是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年110号第六条(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里的开发土地所需成本是指什么?是否包含利息、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是否是指该文件第五条(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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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客情关系,会外购一些杯子、茶叶等赠送客户,外购礼品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赠送后,视同销售,我们需要计提销项税吗?

维持客情关系,会外购一些杯子、茶叶等赠送客户,外购礼品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赠送后,视同销售,我们需要计提销项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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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报账,发现开票错误,如何处理

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已经报账,发现开票错误,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发布时间:2021-1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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