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做好日常风险管控 ,集团公司不定时组织其他子公司成员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公司检查、审计,期间发生的住宿、餐饮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请问,就外单位审计人员/其他子公司检查人员在我公司发生的住宿费,我单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抵扣吗?
您好!1.业务基本情况:甲方,产业园业主(企业);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丙方,承租园区物业的单位或个人。按协议,甲方将其产业园物业委托乙方管理,物业服务的内容为:向承租园区内的企业(丙方)收取物业费、水电费、垃圾费、停车费等。
2.关于“维修基金”收取约定:甲、乙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向承租人丙方 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应提取25%作为园区物业维修基金,不管是否实际发生维修支出,均按应收费金额的25%,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
一、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医保发〔2021〕32号)第一条规定,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支持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我公司为A级纳税人,由于上级母公司管理要求现关闭注销,我们符合税务即办注销资格,且已通过电子税务系统完成注销工作,现系统已注销,并收到打印清税证明验证码短信,我们到税务局请求出具清税证明,但税务局不予审批,理由为我们不符合即办注销需要按一般注销处理(说我们开过发票不属于未开具发票情形,按照税务局3.9规范不属于即办注销) 要进行税务检查后再给打印清税证明,税务局的做法正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缴纳社保,需先到社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由社保部门传递数据到税务部门后,您再进行缴费。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您联系社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缴费:1、通过微信公众号缴费(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社保费缴纳);2、通过支付宝缴费(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3、通过“网上税务局”APP软件缴费(下载安装网上税务局APP-社保);4、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明星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以明星工作室名义和某甲方品牌签订了代言协议,1)请问如何开具发票,按什么税目开具发票。2)明星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肖像权为明星本人的人身权,可以以明星工作室的名义开具肖像权转让发票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