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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退票手续费收据是否可以做为税前列支

铁路退票手续费收据是否可以做为税前列支

因公临时改变行程,到动车票售卖窗口进行退票。柜面给的是火车票收据,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咨询问题是:该类收据可否做为报销凭证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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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临时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涉税手续呢?

如果临时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涉税手续呢?

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如果临时去外地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涉税手续呢?

2.目前我公司还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除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外,异地其他经营项目(货物运输除外)是否均需回公司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以后随着我公司发展壮大,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

4.我公司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临时外出经营,需要在临时经营地领用增值税发票吗,还是开具在注册地领用的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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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不带“总”字的,是否就是无效的?比如我附件中的两张发票,是否是无效发票?是否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局”不带“总”字的,是否就是无效的?比如我附件中的两张发票,是否是无效发票?是否不能税前扣除?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2019年1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使用,此规定是否可理解为,2019年之后开具的发票,发票监制章中带有“国家税务总局”字样的发票才是有效的发票,名称中只是“国家税务局”不带“总”字的,是否就是无效的?比如我附件中的两张发票,是否是无效发票?是否不能税前扣除?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涉税通知栏2018-11-29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32号)规定,我局挂牌前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样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9号)。新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厦门市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前期领用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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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职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工程部职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地产项目,该项目工程部职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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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委托代征兼职销售人员恒房通佣金权限,及发票汇总代开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委托代征兼职销售人员恒房通佣金权限,及发票汇总代开权限

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支付兼职销售人员佣金,兼职销售人员数量大,地区分布广泛,与保险行业经纪代理人特点相似,能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中“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的规定,向税务局申请成为销售佣金的税款代征人,并获得通销售佣金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权限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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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未售房屋的物业看护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已建未售房屋的物业看护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发生的已建未售房屋的物业看护费可以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物业管理费不是公司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列支。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无法判断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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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请问这个费率具体是多少?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请问这个费率具体是多少?

你好,文化建设事业费有这样规定,1、广告行业的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请问,这个其他合法凭证是否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2、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请问这个费率具体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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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融资咨询费)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向银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融资咨询费)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扣除吗?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某银行贷款开发房地产项目,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另外又签订了一份融资顾问合同,(实务中银行为了考核的要求,将一部分利息费用化为融资顾问费),请问,如我公司土地增值税采取利息费用据实扣除的清算方式,支付的该笔融资顾问费可以视同利息扣除吗?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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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行为的界定

自建行为的界定

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第三条 (一)和(二)中对非自建和自建行为的计税方式分别进行了规定。请问自建和非自建如何界定?原河南省地税2010年3号文中对自建行为进行了描述,但该文现已作废。目前咨询原地税和原国税人员给的答复不一致,望能给予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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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劳务,该交哪些税?

个人提供劳务,该交哪些税?

你好,个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现要求公司帮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不属于零星业务的个人时,个人需要去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给公司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那请问个人去代开发票的时候还需要交哪些税收,如何征收,谢谢!


个人提供服务,除了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增值税:征收率为3%,500元以上起征,计税时若为含税的价格,则需除以1.03换算为不含税,再乘以3%计算出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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