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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备案?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差额征税不需要进行备案,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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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资料中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一般户么?还是一定要基本户

开票资料中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一般户么?还是一定要基本户

您好,发票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次应据实填写,不要求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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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文件规定,2015年一月一日起至201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光伏发电企业缴纳增值税可享受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税额,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咨询。一,现在这个政策有延续没,2019年还能即征即退吗?二,一光伏发电企业2018年申报增值税,一直资金不到位未缴款,于2019年四月缴纳该笔欠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件已经执行到期,暂未有新文件出台,因此在财税〔2016〕81号文件规定范围之内,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若不符合文件规定范围的,无法继续享受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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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卷票上面没有校验码是假票吗

普票卷票上面没有校验码是假票吗

收到一张普通发票卷联发票,因为上面没有校验码查询不到真伪,我想问这种票为假票吗?怎么查询这种发票真伪?


    发票真伪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选择页面“涉税服务-其他普通发票查验”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二是可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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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企业5月买了567月三个月发票,发票已开完,可以申请增量吗?如何申请?

A级企业5月买了567月三个月发票,发票已开完,可以申请增量吗?如何申请?

纳税人因为业务需要申请增加发票份数,该业务可以在柜台办理也可以在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无纸化系统办理。柜台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份;(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3.发票专用章印模;(初次核定时提供)  4.发票领用簿(调整时提供)   5.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调整时提供)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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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

甲方出土地,乙方出资金建房,土地、房屋产权均由甲方所有,不发生产权上的转移。房屋竣工后由乙方优先取得30年租赁权,每年支付租金。30年协议执行完毕后,乙方垫付资金不收回。请问,现在执行房屋出租第一年,乙方垫付的所有建设资金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谢谢


经转办后答复如下:

关于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甲方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和乙方按年支付的租金。同时,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甲方应在房屋出租的第一年对乙方前期垫付的资金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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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专用发票跨越红冲的问题

代开专用发票跨越红冲的问题

我们公司6月代开了专用发票,现在7月想要去税局红冲作废。请问,我要将手上的三联发票返回给税局吗?然后红冲后销项负数发票税局会给我前三联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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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方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方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甲公司以A公司30%的股权换取乙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甲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转让A公司30%股权的所得呢?


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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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一手房契税一定要本人到场吗?

缴纳一手房契税一定要本人到场吗?

南昌市经开区购买的一手房缴纳契税一定要本人吗?带齐所需的证件(包括委托书)亲人代办行吗???


如果契税申报需要委托代办情形需要携带以下资料:1.公证处提供的委托书;2.有配偶的要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双方)复印件,委托人、受托人的证件;3.现场要视频提供原件。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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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已经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过税了,但当期申报时没有进入分期预缴

建筑业已经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过税了,但当期申报时没有进入分期预缴

建筑业已经在项目所在地预缴过税了,但当期申报时没有进入分期预缴,跨年后,纳税申报后,还能进入分期预缴申报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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