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购置税法》即将于2019.7.1实施。请问根据该法,排气量为150ml的摩托车辆是否可以免征购置税?而购置税一般是上正式牌照之前缴纳的,前期悬挂临时牌照不需要缴纳购置税,购置税一般要求开票之日起
60日之内完成缴纳。那么对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的时间界限认定是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还是以车辆登记正式牌照日期为准?求回答,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根据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排气量不在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范围,则不在车辆购置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加计抵扣税额留抵,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余额是上期计提完加计扣扣除抵扣完增值税留抵之后的余额,那怎么区分进项税额留抵和加计扣除留抵呢?是否加计扣除留抵包含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中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因此,是抵减应纳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的相关栏次填写,是与进项税额区分开的。
您好,我是在深圳租房的,在市中医院上班,工资所得形式为劳务费,每个月工资7500,交税1200,税后6300,所交的税年底是否可以退还,如何申请,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如实申报缴纳,不存在退还的情况。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39号文六款中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请问4月1日之前取得的运输服务业发票可以在4月1日之后抵扣嘛?有没有文件支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九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4月1日之前取得的运输服务业发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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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企业的以下几项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1、员工加班时提供的食品;
2、三、八节给女性员工提供的小礼品、端午节给员工提供的粽子等食品、中秋节的月饼/博饼活动;
3、按月组织的员工生日活动等
如果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列支?那享受相应福利的员工需要合并申报个税吗?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除上述列举项目之外,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部分税前扣除。
想问一下,在新政策下,律所的出资律师分成收入不能继续按照30%的比例扣除办案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也不能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那么其分成收入的真实办案费用按什么标准收集扣除呢?这些票据另外在律所账外粘贴成册备查吗?
以上两项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文件中规定这两项规定执行时间是:2013-1-1至2015.12.31。因此目前这两项规定已到期。办案费用按财务制规定处理。(个税处)
根据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须再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但对2018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日常缴纳税款不足等情形的纳税人,可于2019年6月30日前,参照原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未尽涉税事宜。
你好,之前查询通用定额发票的网址最近一直打不开,是否换网址链接了,还是系统正在升级中。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请您登陆宁夏区税务局官网(www.nxgs.gov.cn或在百度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点击首页上方“电子税务局”——右下角“公众服务”——选择“普通发票(含定额、电子)真伪查询”
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如果开具2016年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折叠票)请问下税率是填写16%还是 0% 还是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具体要看纳税人的实际出口是否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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