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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融资租赁行业车辆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按现行车辆过户政策,需由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车辆过户发票方可过户。请问,融资租赁公司需以什么税目开具过户发票,直租业务及售后回租业务是否有区分

融资租赁行业车辆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按现行车辆过户政策,需由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车辆过户发票方可过户。请问,融资租赁公司需以什么税目开具过户发票,直租业务及售后回租业务是否有区分

融资租赁行业车辆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按现行车辆过户政策,需由融资租赁公司开具车辆过户发票方可过户。请问,融资租赁公司需以什么税目开具过户发票,直租业务及售后回租业务是否有区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5点规定: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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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并承担个人所得税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并承担个人所得税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购取得专票113元(100元不含税,13元增值税)赠送客户,并替客户承担个人所得税。

问题1:购入礼品时,抵扣进项,入业务宣传科目。

问题2:赠送时,申报并替客户缴纳个税=100/(1-20%)*20%=25元,视同销售,申报销项税13元。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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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吗,如何认定?认定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吗,如何认定?认定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请问分公司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吗,如何认定?认定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若您属于总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应纳税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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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番茄粕[渣]在销售环节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生产的番茄粕[渣]在销售环节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我们企业是番茄酱初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番茄的过程中产生的番茄粕【渣】,销售给养殖户和饲料加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税条件?

   我公司的生产工艺大致可以描述为物理加工,既破碎、压榨、提取番茄酱后的农副产物,其粕【渣】中含有的蛋白、氨基酸成份较甜菜粕【渣】等农副产品高,广受反刍动物牛羊的食用,根据农业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中2.4和13.2.1中都有列举其为饲料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增值税  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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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销售公司,我公司出库单上的零件名称为油封,客户要求税务发票上开成密封圈,规格型号 数量 金额 都是一致的,规格型号是唯一的,我是否可以按客户的要求开密封圈在发票上。

我们是一家销售公司,我公司出库单上的零件名称为油封,客户要求税务发票上开成密封圈,规格型号 数量 金额 都是一致的,规格型号是唯一的,我是否可以按客户的要求开密封圈在发票上。

我们是一家销售公司,我公司出库单上的零件名称为油封,客户要求税务发票上开成密封圈,规格型号 数量 金额 都是一致的,规格型号是唯一的,我是否可以按客户的要求开密封圈在发票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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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级所管辖的范围内的乡和下面的村需要缴纳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吗

在市级所管辖的范围内的乡和下面的村需要缴纳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二条规定,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为: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5〕174号)第一条第2款规定,农村牧区(位于建制镇行政区域、工矿区范围外)的房产、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牧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议参考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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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是不是与取得的发票没有关系,从商贸企业采购的原料是不是可以按照成本和销量核定计算进项税? ​

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是不是与取得的发票没有关系,从商贸企业采购的原料是不是可以按照成本和销量核定计算进项税?  ​

根据财税2017年37号文:(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1、我公司执行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成本法,按照当期主营业务成本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我公司从批发零售的商品企业取得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原料,用于生产产成品构成产品的成本,此部分对应的成本能否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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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三季度不含税收入为100000元(已按照1%开具普票,税额为1000元),账务处理时要将免交的1000元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0  贷:其他收益  1000)。根据增值税3%减按1%的政策,那么减掉的2%(即100000*2%=2000元)是否要计入其他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的话,那减掉的2%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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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农村客运车辆都是挂靠车辆,一般都是由公司申报缴纳,然后向车主收取,收取时只出示公司普通收据,并不是提供缴纳税收证明,那么谁知道公司申报的数额是多少?

大部分农村客运车辆都是挂靠车辆,一般都是由公司申报缴纳,然后向车主收取,收取时只出示公司普通收据,并不是提供缴纳税收证明,那么谁知道公司申报的数额是多少?

大部分农村客运车辆都是挂靠车辆,一般都是由公司申报缴纳,然后向车主收取,收取时只出示公司普通收据,并不是提供缴纳税收证明,那么谁知道公司申报的数额是多少?公司是否多收了我们经营车主的税金。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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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粕[渣]销售给养殖户和饲料加工厂是否免增值税?

番茄粕[渣]销售给养殖户和饲料加工厂是否免增值税?

    我们企业是番茄酱初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番茄的过程中产生的番茄粕【渣】,销售给养殖户和饲料加工单位,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税条件?

   我公司的生产工艺大致可以描述为物理加工,既破碎、压榨、提取番茄酱后的农副产物,其粕【渣】中含有的蛋白、氨基酸成份较甜菜粕【渣】等农副产品高,广受反刍动物牛羊的直接食用,根据农业部制定的《饲料原料目录》中2.4和13.2.1中都有列举其为饲料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1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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