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设备,总价100万元,2020年7月购进,8月投入使用。其中95万元于2020年7月份开进增值税发票,剩余的5万元作为质保金于2021年7月份再开进发票。
请问如果剩余的5万元质保金在2021年7月取得,该固定资产能否按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100万元进行加速折旧,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一次性税前扣除?
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应税行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借款正在延续和进行中的是否需要开始缴纳增值税?新增的无偿借贷行为是否要视同应税交易了?
关于2021年该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够延续的问题,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第五条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第八条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请问,高校向国际间高校联盟缴纳会员费(非经营活动),高校需要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16〕68号规定:“五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图书批发零售行业增值税免税优惠已到期 2021年是否延续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新政策公布前 图书零售开具发票的税率还是免税还是开具百分之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针对该项政策,暂无延续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文件。
关于2021年该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够延续的问题,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你好,我们企业是位于广州的林业服务类企业,为林场、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单位提供林业病虫害防治服务,主要收入为售卖防虫用具,诱捕器,为林业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咨询服务等。请问可以享用国家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的农林产业免税的优惠政策吗?可以的话,该怎样申请获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你好,我公司是上市公司,现在公司有给我们员工个人股权激励(就是给我们股票的价格是市面股价的一半),听说这个要去税局做备案。
1、这个备案的作用(目的)是什么?
2、这部分股权激励需不需要缴纳个税?要什么时候、按什么税目申报个税?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