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二月
办税百问

我在一个服装店购买了衣服,但是店里只有定额发票,能不能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呢?

我在一个服装店购买了衣服,但是店里只有定额发票,能不能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该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我司缴纳社保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该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我司缴纳社保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你好,我公司将缴纳社保业务外包,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我司员工缴纳社保,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我司,请问该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我司缴纳社保的依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您的叙述,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如属于贵公司实际负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建筑劳务代开发票怎样交个税

建筑劳务代开发票怎样交个税

建筑劳务代开发票怎样交个税?如果在大厅已按核定征收税个人所得税率(1.5%)交纳过,在做该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部分收入是否还再次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是什么?

    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商政办〔2013〕2号)规定,……其他没有发布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区域按照两侧住房综合平均价格的中间价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标准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众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税局代开营业税发票,现在红冲及退税问题处理?

税局代开营业税发票,现在红冲及退税问题处理?

您好,请问2015年6月在海南省地税局代开的工程建筑的发票,当时直接在税局缴纳了营业税。现在工程最终结算出来了,结算价小于当时开票的金额,因此现在业主要求我们按照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给他,业主退回原先的地税发票。请问这个业务我们企业要怎么处理,能否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选择不征税项开具。然后到当时缴纳税金的税局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办理期末留底退税,问题:

1、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2、享受过期末留底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后期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出口退税  

办税百问

父母赠与的房子,出售要交20%所得税吗?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免

父母赠与的房子,出售要交20%所得税吗?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免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1、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明细是机票款,备注栏有航班信息但没有个人乘机信息,抬头是公司抬头,可以计算抵扣吗?

明细是机票款,备注栏有航班信息但没有个人乘机信息,抬头是公司抬头,可以计算抵扣吗?

没有机票,只有开的电子普票,明细是机票款,备注栏有航班信息但没有个人乘机信息,抬头是公司抬头,可以计算抵扣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营改增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吗?

营改增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吗?

上次就营改增后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需缴纳增值税的的咨询虽有答复,觉得说的含糊,不确切,没有正面回答,我们是不满意的。现再问营改增后公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不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湖北省是这样认定的吗,注意不是股票,是股权),是不是需缴纳增值税?如果要缴增值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请就所问直接作答,不要含糊引用条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发布时间:2021-02-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