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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企业重组中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纳税问题?

企业重组中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纳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文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我公司和另一家公司要做新设合并,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我公司中的无形资产包括软件,非专利技术。针对我公司无形资产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账面上有没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因此未结转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会计科目为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以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时候,会结转为无形资产,此部分账面上的开发支出是否也需要缴税?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如何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如何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有关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有关问题

我公司是陕西省西安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持有一个土地证、四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十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我公司以该开发项目整体作为一个清算对象进行清算。因为该开发项目是一个立项批复、整体一次性开发且账务处理上也是以这一个项目整体为成本核算对象的。请问,我司以该开发项目为一个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象进行土增清算是否可行?

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我是一家小型零售中药店,累计2个月出售给一家医院800元中药。他向我索取发票,我去当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发票。他们要求说药品是特殊商品,不给代开,要求自己领票自开。请问药品发票必须自己开吗?

我是一家小型零售中药店,累计2个月出售给一家医院800元中药。他向我索取发票,我去当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发票。他们要求说药品是特殊商品,不给代开,要求自己领票自开。请问药品发票必须自己开吗?

我是一家小型零售中药店,累计2个月出售给一家医院800元中药。他向我索取发票,我去当地税务局去申请代开发票。他们要求说药品是特殊商品,不给代开,要求自己领票自开。请问药品发票必须自己开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司是零售企业,顾客在我司线上平台购物,满99元免运费,减免的运费是否视同销售?派送服务是我司外购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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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小规模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企业转为一般纳税人

1、设备租赁公司1年累计收入超过5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吗?能否申请不转?

2、没有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

3、在满足条件之后,开具的发票按那种税率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处理设备的所得税问题

处理设备的所得税问题

你好:

2018年客户订非标设备一批10万,预收客户4万,但是客户最后不要这批设备了,因为是非标设备,也没法卖给其他客户。最后卖废铁卖了5000元。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需要审批吗?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子公司之间平价转让承兑汇票

子公司之间平价转让承兑汇票

某集团公司下设两个独立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A公司是生产型企业,B公司是贸易型企业。B公司收到大量的承兑汇票,又不愿到银行贴现,于是将承兑汇票平价转让给A公司,由A公司在采购时支付给A公司的上游企业,这样该集团公司总体上不会损失贴现利息,请问A公司支付给B公司资金的时间至A公司支付给其上游企业的期间,能否视同A公司无偿转让借款给B公司,期间A公司虽未向B公司收到利息,但应产生的利息是否视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要缴纳增值税?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国有资产资产划转涉及的税费

国有资产资产划转涉及的税费

我公司为德阳市旌阳区一家国有企业,旌阳区为壮大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将原登记在区政府名下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转至我公司,土地性质为出让、居住用地。划转方式为无偿划转。

根据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资产划转: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那么,该项涉税事项转出方及转入方是否涉及缴纳其他税费,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你好,咨询一下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投资者工资薪金不允许扣除,要调增,60000的减除费用因为有综合所得也不允许扣,相当于投资者工资不让减,同时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两个费用一个也不让享受,那不吃亏了吗,假如不给投资者发工资,还能有60000的减除费用,反而发了工资,工资不让扣,60000的减除费用也不让扣,有点不明白,望解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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