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己有地,种了油菜花,提取菜籽,经过简单加工后(清理-榨油),做成菜籽油对外销售,稻子麦子初加工后制成大米对外销售是否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免费范围。
拨打12366及去主管税务局咨询过,两方回答不一致。请告知一个准确答复,是否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谢谢。
你好,我本月在办税平台上提交了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办事进度里显示我局已受理,税种认定信息里原增值税税种的认定截止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但是没有新增其他认定信息,这样是不是说明我司已经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还需要提交其他纸质材料吗
XX快递公司,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个人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专票部分作为应税收入已缴纳增值税,普票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设施发生的支出,简称红线外支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4]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支出的扣除总问题: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如果能提供国土房管部门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予以扣除。请问安徽税务针对“红线外支出”的部分,是否可参照广州地税的处理方式,将其计入土地成本,从而允许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需要什么证明材料?我司是合肥的企业。请帮忙解答,谢谢。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2017年安徽省地税局发布的印花税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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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三证合一”制度改革后,税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未刻制新章的情况下,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因此,发票专用章中号码应与纳税人识别号,即变更后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一致。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公立学校将闲置的校区房产租赁给企业办学使用,租金是否缴纳房产税?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条)中关于教育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厦门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请问湖北省税务局认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还是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