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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至今管理着两个小区的物业。请问这个公司需要做税务登记吗?

物业服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至今管理着两个小区的物业。请问这个公司需要做税务登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
    附件: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税务局说我们报销的这发票属于个人收入,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不需要,请予以解答?

税务局说我们报销的这发票属于个人收入,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不需要,请予以解答?

单位没有宿舍,让我们在外面自己租房,我们租了然后也开了发票。现在的问题是,税务局说我们报销的这发票属于个人收入,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不需要,请予以解答?


    企业给员工报销租房的租金,属于任职受雇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并入收入计税时,个人住房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扣除。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们现在要办理期末留抵退税从哪里办?

我们现在要办理期末留抵退税从哪里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在哪里下载,没有找到下载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官网”-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下载相关表单。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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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备后销售房产怎么样交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备后销售房产怎么样交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备交付后,尾盘销售,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如何缴纳增值税?

1、尾盘住宅,客户付了40%首付款,这个首付款是按3%预缴增值税,还是按9%计算销项税?如果计算销项税,土地款的销售抵减怎么处理?

2、尾盘住宅,一次性付款客户或者银行按揭放款后款齐客户,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需要再按3%预缴增值税吗?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 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第1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  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第1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我公司是一家工程公司,目前中标一家煤矿采空塌陷区灾害治理工程,该工程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  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第1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  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江苏省苏州市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涉及的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江苏省苏州市生产型企业出口“免抵退”业务中涉及的免抵税额是否需要申报附加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预收账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预收账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房地产企业当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售收入),  能否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留底退税已返还,加计抵减是否需要做调减处理

留底退税已返还,加计抵减是否需要做调减处理

公司同时满足增值税增量留底又满足加计抵减条件,现公司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已返还,请问,加计抵减额需要调整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税务局最近提醒我违规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专票),但我单位开具的包车费专票都按简易计税方式3%申报了税款,请问是怎么回事?​

 我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税务局最近提醒我违规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专票),但我单位开具的包车费专票都按简易计税方式3%申报了税款,请问是怎么回事?​

 我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税务局最近提醒我违规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专票),但我单位开具的包车费专票都按简易计税方式3%申报了税款,请问是怎么回事?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如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您收到的提醒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发布时间:2021-11-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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