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A公司在江苏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该分公司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分公司发生的费用和人员工资是服务于总公司A的。请问,该分公司的费用和人员工资是否可以在总公司A税前扣除?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该事项可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申请代开,也可在线办理。 通过办税厅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具体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办理 > 2.3.1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
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发送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系统登录路径: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
有关要求:若您为代开发票申请人,请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并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还应上传出租方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不动产权属资料、租赁合同等信息。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八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某单位(非金融机构)委托银行借款给我单位,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都由委托方与我单位协商确定,银行只是受托代发该笔借款款项,因此合同实质为该单位与我单位间的借款合同,银行只承担受托代理责任收取手续费,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单位是否可以不交印花税,因为属于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你好,我是单位经办人,我想咨询一下:我单位有一员工属于军队转业人员,但他想在我们单位交社保,他想交的有四种险种:养老、工伤、生育、医疗。我查看了相关政策,部队转业人员需要交的险种有养老、工伤、生育这三种,如果他想多交一种“医疗”是否可行?请问这如何办理?需要本人前往柜面还是由单位经办人前往柜面办理?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第4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适用于个人纳税年度内发生减免税事项,需要在纳税申报时享受的,向税务机关报送。”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减免的税额,不能在“减免税额”中填写。取暖费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之前,山西省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暂缓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