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在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按万分之五缴纳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后,是否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在计算房开项目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1、如果个人有劳务收入,已代开销项发票并且按照核定征收,税目为经营所得交了个税。请问年终汇算清缴时,还需要与工资薪金一起计算吗?如果要,到时候劳务收入是按照扣除20%的费用来确认应纳所得额吗?
2、个人如果想要享受那个个税扣减房租的政策,需要哪些资料?只需要与房东的合同还是还需要房东去开发票才可以?
我单位有一笔2019年费用8000元,当时未开票未记账,2020.12.8对方单位送来发票并要求付款,我可以记到2020年费用中,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规定,明确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
因此,饲料批发零售时也免征增值税。
你好,我公司拥有数艘游艇,平时接待游客在三亚湾附近游玩,配备船长水手 还有一定数量的果盘,1个小时收取1000元,请问收取的1000元按照那个税目缴纳增值税?我公司不是运输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您好,我公司(保险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的超市,购入杂粮礼盒和鸡蛋礼盒,特仑苏牛奶,用于奖励营销员,取得超市开具的3%(不考虑疫情原因)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第二条“保险公司,对于非正式员工的旅游及实物等奖励,应作为销售收入,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公司对奖励营销员的实物做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我公司购入的“杂粮礼盒和鸡蛋礼盒,特仑苏牛奶”是否属于财税字【1995】52号《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农产品,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如苹果、梨、杂粮等)礼盒包装后,影响其农产品的定性吗?
情况说明: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1年7月8月9月,由于我公司未取得环保局的对2021年7-9月水质合格验收报告,故我公司在2021年的7月8月9月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一般项目”对污水处理的增值税进行了申报。2021年10月我公司收到环保局对7-9月水质验收合格报告后,到所属的税务机关对2021年7月8月9月的增值税进行变更申报,由一般项目转为即征即退项目进行申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你好,我想问下,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要对应缴纳附加税,那这个附加税的申报是要等次月出口退税下来才对应申报,还是申报出口退税的当期产生免抵税额的时候就要申报?如果是当期申报,如果出现出口不能退税,那对应这个免抵税额就可能会产生变化?那如果是次月才申报,就会跟税款所属期对应不上?不懂具体要什么时候对应缴纳附加税合理呢?谢谢
我们是一家中小学生辅导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主要是学生,现在有家长要求开具单位抬头的发票(说是单位有福利政策可以报销),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如果不可以开具的原因是什么,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