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地产公司,在县城附近以出让方式拿了一块地,这块地不属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但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是否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文件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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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第一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我向问一下,预交土地增值税是只能按2016年第70号公告规定,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还是也可以选择,计税依据=预收款/1.09?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请问领导具体通过进项留抵退税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在税务系统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你好!我们社区是市区内的城中村,土地均属于村集体所有,有一块宅基地,共3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证产权所有人为“***社区”,用途为建设用地宅基地,请问:该宅基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正常户认定是
联系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申报判定非正常户
里面所说三个月是指自然月还是申报期最后一天开始3个月
所有税种包括个人经营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退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税发〔2019〕42号)规定:第一条:社会保险费退付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