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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12月月累计收入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转一般纳税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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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服务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高速服务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请问非农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免费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绿化带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公共卫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按照公益性用地享受减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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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更正申报以及逾期申报2020年的印花税申报使用印花税申报表还是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

2021年6月更正申报以及逾期申报2020年的印花税申报使用印花税申报表还是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

    实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仅进行了申报表的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调整和优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

    您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办理已申报印花税申报表的更正申报,逾期申报的需重新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后补充申报。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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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价设备进项抵扣

不作价设备进项抵扣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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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

请问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情况(具体为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期有对应的土地证),请问支付的土地价款如何在每期销售时的增值税中扣除?

是先按照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将总的土地价款分摊到每期上,再用每期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算出该期的单位土地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期销售时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还是将土地出让合同的总价在总的可售建筑面分摊计算出单位土地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期销售时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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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产品免税适用范围

销售农产品免税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这块因您提供的植物的种类不够详细,建议您对照以下文件查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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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流企业赔偿货运过程中损失

关于物流企业赔偿货运过程中损失

物流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客户物品大批量损毁,经与客户沟通,现购入一批价值相同的物品先行赔偿客户,请问购进的的这批物品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可以进项抵扣吗?


您好,贵公司购进货物赔偿给客户,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可以据实开具发票。如贵公司购进货物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据实申报抵扣销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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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餐饮住宿业符合加计抵减,同时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留抵退税退回了税款对应之前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

我公司餐饮住宿业符合加计抵减,同时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留抵退税退回了税款对应之前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

我公司餐饮住宿业符合加计抵减,同时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留抵退税退回了税款对应之前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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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定义?

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定义?

 城市自建住宅房有一幢多层多套,且每套都分别取得了不动产权证(性质是自建住宅),自建自用房是指其中一套还是其整幢?这关系到销售其中一套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房屋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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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

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

按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武汉市2019年度和2020年度此项的免征额分别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发布时间:2021-07-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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