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临时短期借款给一施工企业100万,对于收取的利息部分,个体工商户能否开具金融服务——利息收入发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利息收入是否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是否适用核定征收?
一、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在使用受益年限内摊销,且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
你好,我是ppp项目公司通过提供资金给医院建楼,来获取医院未来非主营业务收入的经营权,医院自行建设病房。施工方与医院签订施工合同,并把发票开具给医院,医院开收据给我司,我司把工程款支付给医院。我司在这个环节只取得院方的收据(院方财务科开具的收据,不是行政事业型收据)是否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涉大,院方联系过当地税务局,税务局回复医院不能开具发票,会影响医院的性质,对于这个问题院方是否真不能开具发票?麻烦给个答复,谢谢!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转让经营权是属于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的公立医院应开具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0年形成了一项计税基础为100万元的无形资产,能否适用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我是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我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老师好,请问企业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可以自己决定吗?还是必须按资产占比转出亏损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规定里面说可按资产占比分配,那是不是说也可不按照资产占比分配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一、根据财建〔2006〕317号附件规定:“(四)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具体征管要求建议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向建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发生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发及契税暂行条例,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即为触底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如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平整、拆迁等费用,不可在计算契税时扣除。
城市基础配套费是按照城市规划总要求,按建筑面积计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建设使用,与土地受让前的成交价格没有必然关系。
以上留言人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企业缴纳用于市政建设,不因再征收契税,请省局给予明确回复指导,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