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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企业员工死亡,从公司借款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企业员工死亡,从公司借款无法收回,如何处理?

企业员工死亡,从公司借款无法收回,需要哪些材料,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安全责任事故的损失可否按照《资源税法》“意外事故”减免资源税?

安全责任事故的损失可否按照《资源税法》“意外事故”减免资源税?

我是一家采矿企业,因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请问是否可以依据《资源税法》第七条“意外事故”减免?咨询了当地税务局,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应享受减免。请问有什么依据吗?


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千万元以上或者达到上年度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五年内,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资源税,最高累计减征资源税额度不超过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并且不超过五千万元。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冲减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冲减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前期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同时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要求,已成功退税。

按照税局相关政策规定,收到预收款后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但根据财税(2018)80号文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附加税费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征依据,由于我司前期退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否在填报预缴附加税的申报表时,用预缴增值税扣减已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恳请税局给予解答。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辅助账是以怎么样的形式存在?

辅助账是以怎么样的形式存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其中的”辅助账“是企业财务软件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账(项目多栏账",还是需要手工登记一套“账外账”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二、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设置相关账簿。企业财务软件中的“研发费用明细账”,是否还是需要手工账,文件暂无相关规定,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参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建筑劳务分包在分包个人是否可以差额征收?

建筑劳务分包在分包个人是否可以差额征收?

我司从总包方取得建筑劳务分包后(清包工简易计税),将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包工头个人到税务代开个人建筑服务发票给我司,我司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收,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做为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其他个人是否包含自然人。


您好,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分包服务,应取得从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为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青苗补偿,房屋占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

青苗补偿,房屋占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

 我们公司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款,房屋损坏及其他临时建筑物赔偿款,临时占用房屋土地补偿款,各类设备补偿款,税务局表示不能为其代开发票,那我们企业需要收集哪些资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班车通勤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班车通勤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我公司为方便员工上下班,聘用外包公司为我司员工提供接送服务(车与司机均为外公司人员),为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内容为服务费。

此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作为企业的管理费用支出据实扣除,还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一张发票限额10万,为什么超过8万就预警?

一张发票限额10万,为什么超过8万就预警?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国税、地税合并及其他原因纳税评级被降级,发票限额为10万。但是在此限额下,为什么不能开到10万?地方税务局答复是超过8万税务总局就预警。要是这样,税务总局何不规定就限额8万?预警后让企业再去处理……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劳民伤财,浪费发票资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第二条规定,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条规定,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对于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关于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系统数据缺失问题

关于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系统数据缺失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2018年具备资格的高企,其前5个年度发生的可弥补亏损最长结转时间为10年。

我司符合上述条件,但2013至2015年申报的亏损数据在税局系统无法显示,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可能由于金税系统升级等原因造成数据缺失。

请问该情况下,我司应如何操作或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可把2013至2015年的亏损额纳入可弥补结转亏损额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可进入并库前原税务系统查询企业历史申报数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录入弥补亏损。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需要调查哪些内容?

2021年全国税收调查需要调查哪些内容?

    根据《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次税收调查填报依据为调查企业的2020年税收数据,调查内容共涉及四张报表,分别是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信息表,反映企业税费及财务状况的企业表,反映调查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有关情况的货物劳务服务表以及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调查问卷。

发布时间:2021-06-2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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